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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8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85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詐欺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臺抗字第2 號判例意旨參照);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340 號、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3 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為附表所示犯罪行為時,原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前項(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之規定,業已因98年1 月21日修正並移列至同條第8 項:「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之規定,自98年9 月1 日起施行而變更,其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規定部分,於各罪判決確定時,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布日,即98年6 月19日起失其效力;嗣各罪判決確定後,雖刑法第41條於98年12月15日再次修正,將上開同條第8 項修正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並自99年1 月1 日起施行,惟98年12月30日修正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既規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乃法律明定適用新法之特別規定,無前開新舊法比較規定之適用,爰併依98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 之罪部分雖已執行,觀之上揭最高法院見解及說明,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          │                    │                    │
├───────────┼───────────┼───────────┼───────────┤
│  罪             名   │         詐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叁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7年3月28日      │     98年4月30日      │   98年4月30日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 98年度偵字第13577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2961號 │ 98年度偵字第20718號  │
├───┬───────┼───────────┼───────────┼───────────┤
│  最  │   法    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 98年度審簡字第3484號 │ 98年度審簡字第4043號 │  98年度易字第1349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98.6.18        │       98.8.11        │       99.1.27        │
├───┼───────┼───────────┼───────────┼───────────┤
│  確  │   法    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  定  ├───────┼───────────┼───────────┼───────────┤
│  之  │   案    號   │ 98年度審簡字第3484號 │ 98年度審簡字第4043號 │  98年度易字第1349號  │
│  判  ├───────┼───────────┼───────────┼───────────┤
│  決  │   確定日期   │       98.7.20        │        98.9.7        │       99.2.22        │
├───┴───────┼───────────┼───────────┼───────────┤
│  原 執 行 指 揮 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8年度執字第11277號  │ 98年度執字第14226號  │  99年度執字第461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85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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