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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5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25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鏈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應補充更改為「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夾鍊袋1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該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毒癮甚深且戒毒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直接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本件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末查扣案之夾鏈袋1 個,檢察官並未送驗,並無證據足認其上有毒品殘留,且其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尚難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尚有未合,惟扣案之夾鏈袋1 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不諱(見偵卷第8 頁、警卷第2 、3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2014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354號4樓之3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
    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22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734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3月17日
    13時許,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路127號後方空地上所
    停放車牌號碼2438-XA自小客車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3月17日13時30分許
    ,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路127號後方空地,因行跡可
    疑,為警盤檢攔查,並當場於甲○○右手扣得甲基安非他命
    殘渣袋1包(毛重0.2公克)、在場人楊慧瑤(另案偵辦)所持
    有之海洛因1包(毛重計2.29公克)及玻璃吸食器1組,復經甲
    ○○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甲○○於警詢時及│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
│    │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    │                    │事實。                  │
├──┼──────────┼────────────┤
│二  │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證明被告所採集之尿液經送│
│    │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林偵0149號)、台灣│反應,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
│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    │99年4月1日濫用藥物尿│實。                    │
│    │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
│    │: 林偵0149)各1紙   │                        │
├──┼──────────┼────────────┤
│三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佐證被告持有扣案物品之事│
│    │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毛│實。                    │
│    │重0.2公克)、高雄縣政│                        │
│    │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                        │
│    │扣押筆錄、押物品目錄│                        │
│    │表及照片14張        │                        │
├──┼──────────┼────────────┤
│四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    │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執│
│    │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 │
│    │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本件施用毒品犯行。      │
│    │、矯正簡表          │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1包(毛重0.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545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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