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26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6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民國82年度上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後經該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79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43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又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23 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下稱第二案),第一案及第二案接續執行,於85年2 月17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甲○○於假釋期間再犯罪,被撤銷假釋,繼續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 年5 月20日。甲○○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86年度訴緝字第1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86年度易字第2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及86年度易字第4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47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 月確定(下稱第三案)。其後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竊盜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非字第17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及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97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前開2 罪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23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下稱第四案)。上開第一、二罪之殘刑與第三罪及第四罪接續執行,於95年10月1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復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第五案),而再撤銷上開假釋,接續執行殘刑有期徒刑8 月29日,甫於98年3 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於99年4 月17日19時許,行經高雄市楠梓區○○○○○路37號對面之基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地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冠勝鷹架有限公司(下稱冠勝公司)所有,價值約新臺幣( 下同)250元之建築用鷹架拉桿2 支,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為巡邏至該處之警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建築用鷹架拉桿2 支( 已發還) 。

二、本件之證據部份,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 「證人即冠勝乙○○警詢時之證述」補充為「證人即冠勝公司員工乙○○警詢時之證述」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有上開曾受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前科犯行,素行不佳,且正值壯年,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僅約250 元,且已返還被害人,被害人之損害已有減輕,暨其犯後已知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8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