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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2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2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8年8 月10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98.01.22 │98.01.22 │98.05.16 ││日 期│ │ │ │├──────┼────────┼────────┼────────┤│偵察(自訴)│高雄地檢 98 年度│高雄地檢 98 年度│高雄地檢 98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 1046 號│毒偵字第 1046 號│毒偵字第3440、47││ │ │ │62 號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最 後│ │2372號 │2372號 │2823、3637號 ││事實審├──┼────────┼────────┼────────┤│ │判決│98.07.22 │98.07.22 │99.01.28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確 定│ │2372號 │2372號 │2823、3637號 ││判 決├──┼────────┼────────┼────────┤│ │判決│98.08.10 │98.08.10 │99.02.22 ││ │確定│ │ │ ││ │日期│ │ │ │├───┴──┼────────┼────────┼────────┤│ │高雄地檢 98 年度│高雄地檢 98 年度│高雄地檢 99 年度││備 註│執字第12677號 │執字第12677號 │執字第 2744 號 ││ ├────────┴────────┼────────┤│ │編號 1、2 經 98 年度審訴字第 2372 │編號 3 至 6 經9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年度審訴字第2823││ │ │、3637號判決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98.05.16 │98.07.21 │98.07.21 ││日 期│ │ │ │├──────┼────────┼────────┼────────┤│偵察(自訴)│高雄地檢 98 年度│高雄地檢 98 年度│高雄地檢 98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440、47│毒偵字第3440、47│毒偵字第3440、47││ │62 號 │62 號 │62 號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最 後│ │2823、3637號 │2823、3637號 │2823、3637號 ││事實審├──┼────────┼────────┼────────┤│ │判決│99.01.28 │99.01.28 │99.01.28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確 定│ │2823、3637號 │2823、3637號 │2823、3637號 ││判 決├──┼────────┼────────┼────────┤│ │判決│99.02.22 │99.02.22 │99.02.22 ││ │確定│ │ │ ││ │日期│ │ │ │├───┴──┼────────┼────────┼────────┤│ │高雄地檢 99 年度│高雄地檢 99 年度│高雄地檢 99 年度││備 註│執字第 2744 號 │執字第 2744 號 │執字第 2744 號 ││ ├────────┴────────┴────────┤│ │編號3 至6 經98年度審訴字第2823、36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 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23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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