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4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4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捌拾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PS2 遊戲主機1 組、盜版遊戲片80片,因屬著作權法第9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警查獲並扣得盜版遊戲光碟80片,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且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盜版遊戲光碟80片,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自承在卷,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盜版遊戲光碟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PS2 遊戲主機1 組,則與被告本件犯行無關,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