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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1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4 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  │有期徒│97.9.5  │本院97年度│97.12.30│本院97年度│98.2.2  │編號2 、3 │
│  │      │刑10月│        │審易字第  │        │審易字第  │        │曾定應執行│
│  │      │      │        │2410 號   │        │2410 號   │        │有期徒刑1 │
├─┼───┼───┼────┼─────┼────┼─────┼────┤年2 月。  │
│2 │施用第│有期徒│97.9.8  │本院99年度│99.1.20 │本院99年度│99.2.6  │          │
│  │一級毒│刑10月│        │審訴緝字第│        │審訴緝字第│        │          │
│  │品    │      │        │4 號      │        │4 號      │        │          │
├─┼───┼───┼────┼─────┼────┼─────┼────┤          │
│3 │施用第│有期徒│97.9.8  │本院99年度│99.1.20 │本院99年度│99.2.6  │          │
│  │二級毒│刑5 月│        │審訴緝字第│        │審訴緝字第│        │          │
│  │品    │      │        │4 號      │        │4 號      │        │          │
├─┼───┼───┼────┼─────┼────┼─────┼────┤          │
│4 │竊盜  │有期徒│97.10.28│本院99年度│99.3.3  │本院99年度│99.3.29 │          │
│  │      │刑10月│        │審易字第  │        │審易字第  │        │          │
│  │      │      │        │265 號    │        │265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8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