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實際認定犯罪事實之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89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3 罪,雖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36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然該判決係以受刑人甲○○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而駁回其上訴,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本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上開易科罰金之相關規定,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8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之4 罪,均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在6月以下而得易科罰金,雖本件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惟揆諸前揭說明,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8項規定易科罰金,茲就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      詐欺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2月11日  │   98年6月24日  │   98年6月24日  │   98年6月25日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398號     │緝字第2255號    │緝字第2255號    │緝字第2255號    │
├─┬────┼────────┼────────┼────────┼────────┤
│最│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審簡字第 │ 98年度審易字第 │ 98年度審易字第 │ 98年度審易字第 │
│實│        │ 4052號         │ 3179號         │ 3179號         │ 3179號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7月20日  │  98年12月18日  │  98年12月18日  │  98年12月18日  │
├─┼────┼────────┼────────┼────────┼────────┤
│確│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定│        │                │分院            │分院            │分院            │
│判├────┼────────┼────────┼────────┼────────┤
│決│案    號│ 98年度審簡字第 │ 99年度上易字第 │ 99年度上易字第 │ 99年度上易字第 │
│  │        │ 4052號         │ 367號          │ 367號          │ 367號          │
│  ├────┼────────┼────────┼────────┼────────┤
│  │判決確定│   98年8月20日  │   99年4月21日  │   99年4月21日  │   99年4月21日  │
│  │日    期│                │                │                │                │
├─┴────┼────────┼────────┼────────┼────────┤
│備       註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3696號     │字第6387號      │字第6387號      │字第6387號      │
├──────┼────────┼────────┴────────┴────────┤
│            │                │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