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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榆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4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779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7年12月11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榆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3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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