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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42號

宣告死亡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42號

聲請人
劉祥永
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失 蹤 人 劉欣宜

      劉孟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欣宜、劉孟晴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劉欣宜(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孟晴(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劉欣宜、劉孟晴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欣宜、劉孟晴係聲請人胞兄劉祥瑞之子女(即失蹤人劉欣宜、劉孟晴為聲請人之姪女)。聲請人胞兄嫂劉祥瑞、林素梅與失蹤人劉欣宜、劉孟晴及母親劉銀香原共同居住於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後為高雄市甲仙區小林里,以下均沿用改制前名稱)忠義路92號,因於民國98年8 月8 日遭受莫拉克颱風侵襲,土石流覆滅小林村,嗣僅覓得劉祥瑞骸骨,經檢察官確認無誤後開立劉祥瑞之死亡證明書,併辦理劉祥瑞、林素梅及劉銀香於98年8 月9 日死亡之死亡除戶謄本。然因劉欣宜、劉孟晴遺體迄未尋獲,故業於98年8 月14日向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甲仙分駐所協尋,並取得高雄縣政府莫拉克風災(八八水災)受災證明書,內載明劉欣宜、劉孟晴因災死亡、失蹤等語。茲因劉欣宜、劉孟晴自98年8 月8 日莫拉克風災發生迄今已逾1 年,再者,莫拉克風災造成小林村滅村,受災情況嚴重,劉欣宜、劉孟晴與父母劉祥瑞、林素梅及祖母劉銀香於莫拉克風災當時同居一處,足見其等係與父母、祖母因特別災難而同時死亡。為此,爰依民法第8 條第3 項、第9 條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625 條、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對劉欣宜、劉孟晴為宣告死亡,並確認死亡時間為98年8 月9 日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者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始克相當。其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其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失蹤期間,得為死亡之宣告,並舉特別災難事由,如水、兵、疫災之類,以為例示。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謂推定,並無擬制效力,自得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732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劉欣宜、劉孟晴於98年8 月8 日莫拉克風災後因土石流覆滅小林村而失蹤等情,業據提出聲請人及劉欣宜、劉孟晴之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高雄縣政府莫拉克風災(八八水災)受災證明書、高雄縣甲仙鄉小林國民小學返校證明書各1 份及照片為證,並經證人即劉欣宜、劉孟晴之鄰居劉秋田到庭證述:「我們是鄰居,我住在他們家後面,因為他們家對面是開早餐店,我每天都會去那邊買早餐,會遇到他們,八八風災後,整個小林村都被淹沒了,我當時是被救出來的」、「我在小林村的時候也是住在13鄰,是失蹤人家的後面,事發的時候是租屋在第9 鄰,99年8 月8 日那天早上8 到9 點之時候,我有上去13鄰那邊,想去看家裡的人,失蹤人家裡的小朋友我還有看到,土石流崩下來的時候是在99年8 月9 日早上6 點10分的時候,整個小林村就被淹沒了,我住的9 鄰沒有事」等語(見公示催告卷99年12月3 日非訟事件筆錄、本院卷第58頁);證人即聲請人二姐劉清雲到庭證稱:「98年8 月8 日下午4 點半,我弟婦林素梅有打電話告訴我說我們家前面那條路在淹水,我問說妳先生在哪裡?他說不知道,只知道在幫忙處理水路避免淹水。林素梅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叫他去叫我媽媽來聽電話,我和媽媽講完之後,這兩個小孩還跟我講電話,他們說姑姑,這邊水淹很大,路上很多水,還說前面的土角厝還崩落,我就叫他們注意,如果不行的話,就叫爸爸帶他們出來,那時我還不知道聯外的橋樑都已經斷了」等語;證人即聲請人之兄劉祥雄到庭證稱:「我在98年8 月1 日回去小林村,98年8 月3 日那天下午出門去桃源工作,我在樹脂公司工作。我只知道我離開家的時候,他們在家,98年8 月8 日當天我不知道有無在家」等語;證人即聲請人堂弟陳文忠到庭證述:「我住在9 鄰,他們在13鄰,在98年8 月8 日的時候,我去我舅舅那邊住,我舅舅是住12鄰,門牌號碼我不知道,但是與失蹤人的住處只有相隔一條水溝。98年8月8 日當天早上還有看到失蹤人,到下午的時候,因為雨勢太大,我就都沒有出去了。我是98年8 月9 日早上5 點多回去看我家的情形,因為我家是在下面,所以比較會淹水,所以98年8 月8 日的時候,我媽媽就要我及我爸爸到我舅舅那邊住,因為那邊比較高,比較不會淹水,98年8月9 日早上我就想回去看看家裡淹水的情形如何,我回到家的時候,大約是在6 點多的時候就聽到崩、崩兩聲,12鄰那邊地勢比較高的地方都崩塌不見了,反而9 鄰的地方,並沒有崩塌,我爸爸、我媽媽還有舅舅及他的小孩就都遭到掩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38 至143 頁),自堪信聲請人主張劉欣宜、劉孟晴均已失蹤一情為真。

(二)又本院依職權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詢莫拉克颱風(98年8 月8 日)之風力、雨量資料,函覆略以:「經查當日(98年8 月8 日)甲仙雨量站日降雨量為1072豪米,最大平均風速約5 級)」,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隨函所附之逐時氣象資料、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雨量類別說明表、風向風速說明表及蒲福風級表各1 份附卷可稽。該甲仙氣象站98年8 月8 日全日24小時之累積雨量為1072毫米,已達中央氣象局雨量類別說明表之超大豪雨程度,自堪認莫拉克風災係民法第8 條第3 項所規定之特別災難,且參酌上開證人之證述,劉欣宜、劉孟晴係因遭遇該莫拉克風災之特別災難而失蹤,亦甚為明確。

(三)再者,本院依職權另向高雄縣政府旗山分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函查有關劉欣宜、劉孟晴之目前協尋結果及就醫保險紀錄,經函覆劉欣宜及劉孟晴因莫拉克颱風(88水災)造成失蹤,業於98年8 月14日列為失蹤人口協尋案件在案,截至目前均未發現該二人之行蹤,已飭屬加強協尋中等語;另劉欣宜、劉孟晴於98年8 月9 日轉出後,未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0月25日健保承字第0990038143號函及隨函所附之保險對象投保資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99年10月20日高縣旗警戶字第0990013410號函及隨函所附之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各1 份附卷足據。據此,堪認劉欣宜、劉孟晴於98年8 月9 日遭受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之特別災難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 年,而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屬有據。

(四)關於判決內確定劉欣宜、劉孟晴死亡之時間部分,本院審酌劉欣宜、劉孟晴失蹤時均屬國小在學學生,其與父母、祖母同住,日常生活均受長輩照顧協助,社會活動能力及社交範圍顯非一般成年之人可比。且莫拉克風災發生當時係暑假期間,如無參與學校安排之校外活動,或自行參加其他如夏令營等可能外宿之特別行程,衡情自應安居家中。參以上開劉欣宜、劉孟晴失蹤前就讀之甲仙鄉小林國小返校證明書(見公示催告卷第51至52頁)顯示,其等於98年7 月30日尚有返校,可見其等至少在98年7 月30日並未離家。復參酌上開證人劉秋田、劉清雲、陳文忠等人之證述,於莫拉克風災發生之98年8 月8 日當日,或與失蹤人有電話交談、或見失蹤人仍居住家中;再佐以當日橋樑中斷、風強雨驟、小林村許多地區已逐漸發生淹水之情節觀之,在翌日即98年8 月9 日發生土石流覆滅小林村之時,尤無離家外出之可能。此外,失蹤人之父親劉祥瑞於小林村遭覆滅後,經挖掘結果,發現與其DNA 型別相同之骸骨,經檢察官相驗後開立於98年8 月9 日死亡之死亡證明書一情,已據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相字第2316號相驗卷宗核閱無誤,另失蹤人之母親林素梅、祖母劉銀香亦經檢察官相驗後核發98年8 月9 日死亡之死亡證明書,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死亡證明書2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8 、10頁),足徵劉欣宜、劉孟晴於小林村遭土石流覆滅之時,因與其父母及祖母同住家中而有同遭掩埋之高度可能。準此而論,本件小林村遭土石流覆滅後因持續挖掘困難、入土為安及災後重建等各種考量,經徵得家屬同意及諒解,未將全部失蹤人屍體或骸骨挖出,而未能直接證明確認劉欣宜、劉孟晴是否身陷土石之中,只能以遭遇特別災難且失蹤1 年以上為死亡之宣告,惟莫拉克風災引發土石流導致小林村覆滅,且劉欣宜、劉孟晴既因事發時係居住家中而有同遭土石流覆滅高度可能,則雖不能斷定其等確於土石覆滅時已經死亡,惟上開事證業已足以否定民法第9 條第2 項本文所規定「前項(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之推定無訛,本院自應另於判決內確定劉欣宜、劉孟晴死亡之時。

(五)綜據上述,本院參酌小林村於莫拉克颱風降雨期間,降雨延時長達5 天(98年8 月6 日至10日),以甲仙雨量站降雨資料顯示,最大時雨量92mm/hr ,其中高於50mm/hr 之降雨量超過8 小時以上,集中於98年8 月8 日至9 日間,同年8 月8 日單日降雨超過200 年降雨重現期,迄8 月9日累積降雨量達1879毫米,因高強度長延時降雨,加上地質構造破碎,同時超大洪水發生,引發崩塌及洪水、堰塞湖及土石流等複合型災害,8 月9 日早上6 時9 分小林村旁之獻肚山大規模山崩,碎石和泥流將小林村9 至18鄰169 戶掩埋等情,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莫拉克颱風氣象預報、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中央氣象局颱風發布概況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1至75頁),足認小林村係於98年8月9 日早上6 時9 分發生山崩及土石流覆滅災難。從而,本件依法自應宣告劉欣宜、劉孟晴死亡,並於判決內確定98年8 月9 日下午12時為其等死亡之時,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4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死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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