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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8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維君郭宜芳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字第8號

上訴人
曾水文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因本院100 年度選字第8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所徵收裁判費加徵10分之5 即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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