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字第8號
- 上訴人
- 曾水文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因本院100 年度選字第8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所徵收裁判費加徵10分之5 即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