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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5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56號

聲請人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子銘
相對人
黃虹忠即建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303 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業據本院調取99年度存字第445 號提存書,則命供擔保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僅為受理擔保提存之法院,至為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5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