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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7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方喜琴
即債務人
保 證 人 羅進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自陳原於市場擔任銷售員,民國(下同)102年6月24日起至廣招英餛飩肉圓店任服務生(102年7月30日陳報狀),惟嗣後具狀稱其向公司申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後,公司考慮其債務問題予以解雇,現失業中(102年10月16日陳報狀),惟債務人陳報配偶羅進益有資力並有固定收入,願意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並提出保證人同意書、存簿明細、在職證明書、財產歸屬資料單等為證(102年11月12日、102棉12月9日陳報狀),以上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68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約20514元,及投資約23207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624960元,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債務人目前雖無固定收入,惟其已提出名下有不動產之保證人羅進益願擔保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清償保證之切結書一紙,及其服務證明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

㈢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無財產,雖無固定收入,但提出有資力之人為保證人,且同意加計上開保險解約金及投資等財產等值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每月8680元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436065 │ 8.76% │ 760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121938 │ 2.45% │ 21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81541 │ 1.64% │ 14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117698 │ 2.37% │ 206 │├──────────┼──────┼─────┼──────┤│勞工保險局 │ 17211 │ 0.35% │ 3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226571 │ 4.55% │ 395 │├──────────┼──────┼─────┼──────┤│萬泰商業銀行 │ 131736 │ 2.65% │ 230 │├──────────┼──────┼─────┼──────┤│聯邦商業銀行 │ 932517 │ 18.74% │ 1627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116325 │ 2.34% │ 203 │├──────────┼──────┼─────┼──────┤│台灣銀行(鳳山分行)│ 156414 │ 3.14% │ 273 │├──────────┼──────┼─────┼──────┤│台灣土地銀行 │ 194805 │ 3.92% │ 34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778085 │ 15.64% │ 135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92738 │ 7.89% │ 68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26248 │ 0.53% │ 46 │├──────────┼──────┼─────┼──────┤│永瓚開發建設公司 │ 0000000 │ 25.04% │ 2173 │├──────────┼──────┼─────┼──────┤│債權總額 │ 4,975,667 │每期金額 │ 8,680 │├──────────┼──────┼─────┼──────┤│清償成數 │ 約12.56% │清償總額 │ 624,96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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