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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李育信王旋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7號

再審原告
劉妤涵
再審被告
熊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29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揆諸前引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王 旋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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