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7號
- 再審原告
- 劉妤涵
- 再審被告
- 熊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29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揆諸前引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