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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代理人
宋尚賢
相對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ㄧ、相對人董監事於民國106年9月21屆滿,未於限期內改選而當然解任,相對人實際上已無董事得對外代表相對人處理公司事務,將有使相對人受有損害之虞,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推薦由許乃丹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公司不至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所由設。準此,倘公司董事有因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剩餘董事均消極不行使職權,使公司業務停頓之情事,法院即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意旨主張為相對人50股之股東,屬利害關係人乙節,業據其提出106年9月28日國家通訊委員會函為證,堪予採信。惟相對人董監事雖因未限期改選當然解任,然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已選任相對人前任董事林珍妮為臨時管理人,林珍妮前為相對人董事,對相對人業務自會比許乃丹律師熟稔。是相對人公司事務現已非無人管理可資運行之狀態,故聲請人聲請選任許乃丹律師為臨時管理人,核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不符,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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