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靜嫻
- 代理人
- 宋尚賢
- 相對人
-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ㄧ、相對人董監事於民國106年9月21屆滿,未於限期內改選而當然解任,相對人實際上已無董事得對外代表相對人處理公司事務,將有使相對人受有損害之虞,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推薦由許乃丹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公司不至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所由設。準此,倘公司董事有因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剩餘董事均消極不行使職權,使公司業務停頓之情事,法院即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意旨主張為相對人50股之股東,屬利害關係人乙節,業據其提出106年9月28日國家通訊委員會函為證,堪予採信。惟相對人董監事雖因未限期改選當然解任,然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2號已選任相對人前任董事林珍妮為臨時管理人,林珍妮前為相對人董事,對相對人業務自會比許乃丹律師熟稔。是相對人公司事務現已非無人管理可資運行之狀態,故聲請人聲請選任許乃丹律師為臨時管理人,核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不符,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