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9號附帶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黃贊中 林琇玄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黃贊中等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利用他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而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制度。反訴本質上雖屬獨立之訴,但其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仍應相牽連。倘第一審法院就本訴、反訴部分合併判決,上訴人就本訴部分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後,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最高法院102年度台簡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照)。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8,8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