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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08號

原告
林成濬
被告
賴聰明

      蔡佩珊

      翁少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7400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6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797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7月2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08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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