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告
盧春錦即我們狗狗精品館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律師
被告
董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起迄今,就其寵物犬於原告設立獨資商號所提供寵物住宿、清潔、美容等服務,猶積欠附表所示共新臺幣(下同)260萬3,834元之款項未為給付,應依兩造間之寵物美容住宿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清償;若認系爭契約未成立,原告代被告管理寵物犬,亦屬適法之無因管理,得請求被告償還260萬3,834元之有益費用;若認無因管理亦不成立,被告受有原告代管寵物犬之利益,既無法律上之原因,亦應返還之,故依系爭契約、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179條,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60萬3,8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寵物住宿價目表、美容記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美容紀錄手抄本等為證(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30號卷【下稱審訴卷】第17頁至第31 頁、本院卷第73頁至第149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則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欠款260萬3,834元,當屬有據。本院既就系爭契約為原告勝訴判決,自無庸再就其餘請求權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260萬3,8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於110年4月12日為寄存送達,經10日於110年4月22日生效,見審訴卷第55頁,故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110年4月2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屬有據。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項目                    │金額(新臺幣)│
├──┼────────────┼───────┤
│ 1  │長期積欠之費用          │190萬3,834元  │
├──┼────────────┼───────┤
│ 2  │6隻狗之3個月住宿管理費  │63萬元        │
│    │(期間:109年11月5日至  │              │
│    │110年1月5日)           │              │
├──┼────────────┼───────┤
│ 3  │尿布墊費用              │2萬元         │
├──┼────────────┼───────┤
│ 4  │雜支費用                │5萬元         │
├──┼────────────┼───────┤
│合計│                        │260萬3,834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