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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0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儭華呂佩珊黃宣撫

抗告人
莊登元
相對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曾向相對人借款,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7,430,46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惟雙方曾債務協商,相對人同意於執行拍賣之寬限期內,以支付5期,每月每期為29,500元,共計147,500元為條件,相對人卻違背協商,原裁定不察上情,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依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即已足,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故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於109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設定9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其對相對人現在及將來在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嗣於109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800萬元、借款期限30年之房屋貸款,詎抗告人自112年3月17日起未依約按年金法攤還本息,經催討,尚欠本金7,430,468元及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抗告人受通知表示意見,對於債務已屆清償期並無爭執,是原裁定就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為形式審查合法後准許之,即無不當。至於抗告意旨主張之事由,屬於實體爭執,參照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原審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依照前述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呂佩珊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中都 三 419  65 全部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15 中都段三小段41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33.58 二層:45.43 三層:45.43 騎樓:10.67 地下層:11.69 合計:146.8  全部    中都街8之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0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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