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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0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施盈志

聲請人
楊文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天得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具有訴訟能力之證明,或補正聲請人訴訟能力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辯稱:聲請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認定其於112年2月10日至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就診,同年3月14日臨床失智量表為2分,有識別能力欠缺而已無訴訟能力等語,業據相對人提出上開裁定為憑,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亦為相同之認定,堪認聲請人是否有訴訟能力、本件聲請是否為聲請人之意思,均非無疑,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具有訴訟能力之證明,或補正聲請人訴訟能力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又本件聲請若確為聲請人之意思,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本院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併為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20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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