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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0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理人
周立根 住○○市○○區○○○路000號6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雪絹即吳秀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茂隆  住○○市○○區○○路00號14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等商業保險投保資料,然相對人等分別設於桃園市龍潭區及高雄市左營區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801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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