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侯勝昌律師
陳裕文律師
陳正男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經本院刑事庭將本件訴訟裁
移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起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且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四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第一審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其提起合法與否,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判斷(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上第三0五五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被告被訴竊佔、毀損等刑事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0五號)審理中,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竊佔市有土地及毀損其所有房屋,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伊新台幣六十八萬五千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四號裁定移送民事庭,此有前揭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三、惟查本件被告被告被訴、竊佔毀損等之刑事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五號刑事判決,有判決一份附卷可稽;認定被告竊占部分無罪、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且原告並未聲請刑事庭將原告對被告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故本院刑事庭雖將此本應以判決駁回之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然揆諸前揭規定刑事案件既未為有罪之判決,而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時,原刑事法院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其誤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自不合法。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樹村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