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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辛○○

         戊○○

         癸○○

         壬○○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伍拾貳萬玖仟肆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名石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石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額度為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期限為一年內循環動用,並由被告己○○、辛○○、戊○○、癸○○、壬○○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名石公司並依此契約自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六百九十五萬元,約定還款到期日及利率各如附表所示,惟被告除已部分清償外,尚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乙紙、借據十六紙。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乙紙、借據十六紙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徐美麗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F0~T32┌───────────────────────────────────────────────────────┐│附表:(新台幣) │├─┬─────┬────┬────┬────┬───────┬─────┬──────────────────┤│編│原借款金額│借款日 │到期日 │尚欠本金│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約金 ││號││  ││ │ │ │ │├─┼─────┼────┼────┼────┼───────┼─────┼──────────────────┤│1│七十萬元 │87.02.26│87.06.22│五十四萬│自87年05月22日│年息10.31%│自87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2│一百零五萬│87.02.26│87.06.22│八十一萬│自87年05月22日│年息10.31%│自87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元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3│二十六萬元│87.02.26│87.05.28│二十六萬│自87年04月28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4│三十九萬元│87.02.26│87.05.28│三十九萬│自87年04月15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5│三十八萬元│87.02.26│87.06.26│三十八萬│自87年04月15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6│五十七萬元│87.02.26│87.06.26│五十七萬│自87年04月15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7│三十四萬元│87.03.02│87.06.29│三十四萬│自87年04月15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8│五十一萬元│87.03.02│87.06.29│五十一萬│自87年04月15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9│四十四萬元│87.03.11│87.07.08│四十四萬│自87年05月11日│年息10.34%│自87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0│六十六萬元│87.03.11│87.07.08│六十六萬│自87年05月11日│年息10.34%│自87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1│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1│十八萬元 │87.03.13│87.05.28│十八萬元│自87年04月15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1│ │ │ │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2│二十七萬元│87.03.13│87.05.28│二十七萬│自87年04月15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1│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3│三十萬元 │87.03.16│87.07.13│三十萬元│自87年04月15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1│ │ │ │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4│四十五萬元│87.03.16│87.07.13│四十五萬│自87年04月15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1│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5│十八萬元 │87.03.31│87.07.23│十七萬零│自87年04月15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1│ │ │ │四百三十│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五元 ││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6│二十七萬元│87.03.31│87.07.23│二十五萬│自87年04月15日│年息10.34%│自87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1│ │ │ │八千九百│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 │ │ │ │六十七元││ │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三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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