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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亡字第二三號

宣告死亡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亡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
楊小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楊浩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楊浩(男,民國前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生,原住高雄市○○區○○○路○○號)於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楊浩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楊浩於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出海作業遇難後即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二0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登報證明一份為證。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父楊浩於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九月六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楊登木到庭證述屬實,堪信為真實。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楊浩自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失蹤,計至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計十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施柏宏

~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亡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死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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