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8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4837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號
一、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4837號
號
一、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