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他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他字第2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亦為同法第91條第3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許。而該本案訴訟業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92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訴訟全卷查核結果,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為其請求之新台幣(下同)800 萬元核算之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