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六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六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甲○○於警訊中之陳述⑶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份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曾於八十四年及八十八年年間犯有竊盜前科(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可按,顯見其素行非佳,惟念犯後業知坦承犯行,深具悔悟等一切情狀,本院酌情論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B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