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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五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五О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在高雄市○鎮區○○路與永豐路口騎乘該機車為當場查獲」外,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甲○之指述⑶高雄縣警察局高警刑成字第○○七六四九號車輛失竊證明單、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各一件暨照片二幀為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五О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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