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五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五О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在高雄市○鎮區○○路與永豐路口騎乘該機車為當場查獲」外,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甲○之指述⑶高雄縣警察局高警刑成字第○○七六四九號車輛失竊證明單、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各一件暨照片二幀為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