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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六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邱基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六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甲○○於警訊中之陳述⑶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份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曾於八十四年及八十八年年間犯有竊盜前科(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可按,顯見其素行非佳,惟念犯後業知坦承犯行,深具悔悟等一切情狀,本院酌情論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B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邱基峻

                   書記官 張家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六一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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