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5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1548號
- 原告
- 方科穎(原名方致中)
- 訴訟代理人
- 方再德
- 被告
- 林婉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民國一0四年度特種稅執專字第000九五九四九號行政執行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七所載被告之執行必要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應予剔除。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婉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因積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高雄國稅局)民國101 年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新臺幣(下同)90萬5,625元,而經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聲請對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以104 年度特種稅執專字第00000000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行政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定期拍賣系爭不動產,並於106 年8 月8 日將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360 萬8,000 元拍定,嗣於107 年6 月28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定於107 年7 月19日實行分配,惟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150 萬元(下稱系爭債權),雖經被告取得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372 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經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後,業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105 年度雄簡字第1156號判決確認被告所持有以伊名義所簽發、發票日為100 年9 月28日、票面金額為150 萬元之本票1 紙,對於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嗣被告上訴,經本院合議庭以105年度簡上字第341 號受理後,被告復於106 年5 月11日撤回上訴而於同年6 月12日確定(下稱系爭確認判決),是被告對伊並無系爭債權存在,伊已於107 年7 月17日向高雄分署聲明異議,故系爭分配表序號7 所列被告之執行必要費用1萬2,000 元應予剔除,改分配予其他債權人。為此,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爰聲明求為判決:系爭執行事件所製作系爭分配表,序號7 被告受分配之執行必要費用1 萬2,000 元,應減為0 元,並將減少之金額1 萬2,000 元,改分配其他債權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107 年10月1 日具狀陳述則以:伊確無權參與系爭執行事件所製作系爭分配表序號7 執行必要費用1 萬2,000 元之分配,系爭確認判決理由業已記載明確,且伊亦已撤回上訴而確定,故請准予剔除伊所受債權之分配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確認判決確定證明書、高雄分署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為憑(見本院卷第5 至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確認判決、系爭執行事件全卷核閱無誤,且被告對此亦無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因此,被告對原告並無系爭債權存在,則原告主張系爭分配表序號7 之執行必要費用1 萬2,000 元不得列入優先分配,應予剔除,洵屬正當。至系爭分配表序號24所列普通債權即系爭債權150 萬元,因系爭不動產拍賣價金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及優先受償之稅款債權,而未獲分配金額,原告於本件不予請求剔除等情,業經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43頁),則此部分自非本院審理範圍。又被告之執行必要費用剔除後,其金額應如何分配,因尚涉及其他債權人之權益,自應由高雄分署重新實施分配,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請求將系爭分配表序號7 被告獲分配之執行必要費用1 萬2,000 元予以剔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編號│ 縣市 │ 鄉鎮 │ 段 │ 小段 │ 地號 │地目│平方公尺│ ││ │ │ 市區 │ │ │ │ │ │ │├──┼───┼───┼───┼───┼───┼──┼────┼─────┤│ 1 │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二小段│ 1310 │ 建 │ 225 │ 1/10 │├──┼───┼───┼───┼───┼───┼──┼────┼─────┤│ 2 │高雄市│前金區│前金段│ │665-13│ 建 │ 364 │365/10000 │├──┼───┴───┴───┴───┴───┴──┴────┴─────┤│ │ 建 物 部 分 ││ ├───┬───────┬──────┬────────┬─────┤│編號│ 建號 │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 權利範圍 ││ │ │ │ │材料及房屋層數、│ ││ │ │ │ │建物面積 │ │├──┼───┼───────┼──────┼────────┼─────┤│ 3 │ 3177 │高雄市新興區新│高雄市新興區│鋼筋混凝土造 │ 全部 ││ │ │興段二小段1310│中正三路80巷│層數:5 層 │ ││ │ │地號 │18弄1 號 │層次:1 層 │ ││ │ │ │ │面積:66.64㎡ │ │├──┼───┼───────┼──────┼────────┼─────┤│ 4 │ 8836 │高雄市前金區前│高雄市前金區│鋼筋混凝土造 │ 全部 ││ │ │金段665-13地號│八德二路188 │層數:12層 │ ││ │ │ │號11樓之1 │層次:11層 │ ││ │ │ │ │面積:100.73㎡ │ ││ │ │ │ │附屬建物用途: │ ││ │ │ │ │陽台(15.55㎡) │ ││ │ │ │ │、花台(1.06㎡)│ │├──┼───┼───────┴──────┴────────┼─────┤│ 5 │ 8851 │上開8836建號建物共有部分(面積514.58㎡) │420/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