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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1125號

原告
張清全
被告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 %,若被告將存摺、印章擔保品交給原告保管作為抵押,則利息以月息1.5 %計算,並約定每月還款2 萬元,惟被告於107 年7 月2 日毀約而未償還,尚積欠443,382 元未償還,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3,382 元,及自107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借款契約書上雖約定利率為月息2%,實則兩造約定之利率為月息1%。又本件借款我已經清償362,000元以上,借款餘額應扣除上開金額,再以法定利率計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前於104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每月2日還款2萬元(還前一個月至1日債務,下稱系爭借款)乙節,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借據、清償明細表在卷可佐(卷第5、36頁),應堪認定。又兩造就系爭借款利率約定為月息2%,若被告將存摺、印章交付予原告保管則以月息1.5%計算等情,此亦於上開借據、借款明細表記載明確,並經兩造簽名確認,且被告後亦自承若有簽名應確實有約定此事(卷第35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固辯稱系爭借款業已清償362,000元以上云云,並提出郵局交易明細表為證(卷第39至47頁),依前開明細表被告自105 年10月3 日起確有匯款332,000 元予原告之紀錄(下稱上開匯款),另參之原告所提出之清償明細表,被告另有於105 年8 月2 日、105 年9 月1 日各清償2 萬元,故被告共給付原告372,000 元。然兩造間除系爭借款外,另有100萬元之借款關係,並提起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13 號返還借款訴訟(另案債務),被告於該案中亦以上開332,000 元作為另案債務清償之抗辯,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屬實,故應區分上開匯款所清償之債務為何。查被告自承另案債務每月還款1 萬元,清償約1 年後暫停支付,其餘還款方為清償系爭借款用等語,與被告所提出郵局匯款清償明細表被告就另案貸款僅於105 年11月4 日至106 年10月4 日清償112,000 元相符(卷第38頁),是可認被告於上開期間內按月清償之1 萬元(最後1 期2,000 元),為另案債務之清償,是系爭借款被告僅清償260,000 元(372,000 -112,000 =260,000,各期清償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㈢、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323條、第205條訂有明文。惟就超過法定利率部分,雖不得請求,為自然債務得任意給付,已清償之部分仍發生清償效力。經查,系爭借款約定利息為月息2%,換算年息超過20%,然於附表所示1至7期被告依兩造約定之金額每月2 萬元繳款,當係同意按照約定利率作為清償,惟被告於第8 期起未按約定金額繳納,故其後所為之清償,難認同意依約定利率所為之任意給付,是應以法定利率20%計算其後續同意清償之利息。經計算結果,被告至107 年8 月1 日尚餘本金415,017 元、利息7,668 元未清償(詳如附表所示)。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22,685元,及其中415,017元自107年8月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其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視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清償時間    │清償金額(新│清償之本息(新│尚積欠之本息  │備註        │
│    │            │臺幣/元)   │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 1  │105年8月2日 │20,000      │本金:12,500  │本金:487,500 │月息1.5%( │
│    │            │            │利息:7,500   │利息:0       │有擔保)    │
├──┼──────┼──────┼───────┼───────┼──────┤
│ 2  │105年9月1日 │20,000      │本金:12,687  │本金:474,813 │月息1.5%( │
│    │            │            │利息:7,313   │利息:0       │有擔保)    │
├──┼──────┼──────┼───────┼───────┼──────┤
│ 3  │105年10月3日│20,000      │本金:12,878  │本金:461,935 │月息1.5%( │
│    │            │            │利息:7,122   │利息:0       │有擔保)    │
├──┼──────┼──────┼───────┼───────┼──────┤
│ 4  │105年11月4日│20,000      │本金:10,761  │本金:451,174 │月息2%     │
│    │            │            │利息:9,239   │利息:0       │            │
├──┼──────┼──────┼───────┼───────┼──────┤
│ 5  │105年12月4日│20,000      │本金:10,977  │本金:440,197 │月息2%     │
│    │            │            │利息:9,023   │利息:0       │            │
├──┼──────┼──────┼───────┼───────┼──────┤
│ 6  │106年1月4日 │20,000      │本金:11,196  │本金:429,001 │月息2%     │
│    │            │            │利息:8,804   │利息:0       │            │
├──┼──────┼──────┼───────┼───────┼──────┤
│ 7  │106年2月7日 │20,000      │本金:11,420  │本金:417,581 │月息2%     │
│    │            │            │利息:8,580   │利息:0       │            │
├──┼──────┼──────┼───────┼───────┼──────┤
│ 8  │106年3月2日 │0           │本金:0       │本金:417,581 │月息20%÷12│
│    │            │            │利息:0       │利息:6,960   │            │
├──┼──────┼──────┼───────┼───────┼──────┤
│ 9  │106年4月2日 │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0       │利息:13,919  │            │
├──┼──────┼──────┼───────┼───────┼──────┤
│10  │106年5月2日 │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0       │利息:20,879  │            │
├──┼──────┼──────┼───────┼───────┼──────┤
│11  │106年6月2日 │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0       │利息:27,839  │            │
├──┼──────┼──────┼───────┼───────┼──────┤
│12  │106年7月3日 │10,00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10,000  │利息:24,798  │            │
├──┼──────┼──────┼───────┼───────┼──────┤
│13  │106年8月3日 │10,00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10,000  │利息:21,758  │            │
├──┼──────┼──────┼───────┼───────┼──────┤
│14  │106年9月4日 │10,00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10,000  │利息:18,718  │            │
├──┼──────┼──────┼───────┼───────┼──────┤
│15  │106年10月3日│20,00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20,000  │利息:5,677   │            │
├──┼──────┼──────┼───────┼───────┼──────┤
│16  │106年11月3日│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0       │利息:12,637  │            │
├──┼──────┼──────┼───────┼───────┼──────┤
│17  │106年12月4日│10,00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10,000  │利息:9,597   │            │
├──┼──────┼──────┼───────┼───────┼──────┤
│18  │107年1月3日 │10,00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10,000  │利息:6,557   │            │
├──┼──────┼──────┼───────┼───────┼──────┤
│19  │107年2月2日 │10,00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10,000  │利息:3,516   │            │
├──┼──────┼──────┼───────┼───────┼──────┤
│20  │107年3月5日 │10,000      │本金:0       │本金:417,581 │同上        │
│    │            │            │利息:10,000  │利息:476     │            │
├──┼──────┼──────┼───────┼───────┼──────┤
│21  │107年4月2日 │10,000      │本金:2,564   │本金:415,017 │同上        │
│    │            │            │利息:7,436   │利息:0       │            │
├──┼──────┼──────┼───────┼───────┼──────┤
│22  │107年5月7日 │5,000       │本金:0       │本金:415,017 │同上        │
│    │            │            │利息:5,000   │利息:1,917   │            │
├──┼──────┼──────┼───────┼───────┼──────┤
│23  │107年6月6日 │5,000       │本金:0       │本金:415,017 │同上        │
│    │            │            │利息:5,000   │利息:3,834   │            │
├──┼──────┼──────┼───────┼───────┼──────┤
│24  │107年7月3日 │5,000       │本金:0       │本金:415,017 │同上        │
│    │            │            │利息:5,000   │利息:5,751   │            │
├──┼──────┼──────┼───────┼───────┼──────┤
│25  │107年8月3日 │5,000       │本金:0       │本金:415,017 │同上        │
│    │            │            │利息:5,000   │利息:7,668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2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