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文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