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78號
- 原告
- 汪怡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秉宏、江烊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915號移送本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秉宏、江烊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915號移送本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