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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3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3號

原告
李吉雄
訴訟代理人
李瓊期
訴訟代理人
羅柏程
被告
鄭芳齡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洪鐶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70 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修繕原告房屋、被告房屋,另請求被告賠償168,548 元(依原告民國110 年5 月9 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本院卷三第1 頁),而依原告民國110 年6 月15日民事陳報狀提出之修繕估價單(見本院卷三第64-68 頁),預估修繕費用共計1,136,000 元(原告房屋656,000 元+ 被告房屋480,000 元),再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168,548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4,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原告已繳1,770 元,尚應補繳12,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