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36號
- 原告
- 王明宗
- 訴訟代理人
- 黃君介律師
- 被告
- 田木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又當事人能力既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之能力,乃訴訟成立要件,則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如發現有欠缺且屬不能補正之情形,即應依法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當事人若於起訴前死亡,即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自不能再為訴訟之當事人,他造亦不能對於已死亡之人提起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6日向本院具狀請求終止地上權,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然被告業於70年11月18日死亡,亦有本院向高雄○○○○○○○○函詢被告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9至第71頁),是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業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且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