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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游芯瑜

原告
蘇榮輝
被告
顏文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上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而稅務機關核定之房屋課稅現值,非當然與市價相當,法院仍應調查,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若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實際市場成交價額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實際市場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10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部分:

⒈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斷。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167,800元,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函在卷可參。復經原告陳報同社區大樓於民國114年1、2月間有2筆不動產交易紀錄,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283萬元至320萬元之間,平均每坪單價為24,065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應可供作系爭房地於起訴時合理價格之參考。

⒉系爭房屋所坐落之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14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6,741元,總面積為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651分之3等節,亦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可佐,依此計算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381,379元(計算式:156,741×528×3/651=381,379,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加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結果為549,179元(計算式:167,800+381,379=549,179),可由此推論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之比例約為30.55%(計算式:167,800÷549,179=30.55%)。

⒊系爭房屋之建築總面積為36.33平方公尺(含層次面積22.48平方公尺、陽台3.72平方公尺、共用部分10.13平方公尺,經換算為10.99坪),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考。經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合理交易價格每坪24,065元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上可能交易價格應為264,474元(計算式:10.99×24,065=264,474)。是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上可能交易價格264,474元,乘以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之比例30.55%,據以計算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客觀上合理價額約為80,797元(計算式:264,474×30.55%=80,797,此計算式係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66號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20號裁定)。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797元。

㈡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114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7,500元部分: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而原告係於114年7月22日向本院遞狀提起本件訴訟(見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自114年7月1日至原告起訴之日止,共21日,應付租金即為5,250元(計算式:7,500×21/30=5,250)。

三、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㈠㈡合併計算,核定為86,047元(計算式:80,797+5,250=86,04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足認原告業已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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