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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2733號

確認土地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2733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戊○○

      甲○○

      乙○○

      庚○○○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273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