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27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2733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戊○○
甲○○
乙○○
庚○○○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