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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0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樹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聚合立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08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9 日下午5 時9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簽訂租賃契約向被告承租高雄市前鎮區○○○路364 號5 樓透天房屋屋頂全部,架設鐵架,樹立大型廣告看板,租期自民國(下同)96年4 月15日至98年9 月30日,租金每個月一萬元。並約定乙方應同意無條件提供電源給原告另行裝設專用分錶,電費雙方同意以電錶實際使用度數由原告按月攤付給被告。詎被告自96年9 月27日至97 年1月21日止將原告廣告看板之電源看板切斷,致原告之廣告看板夜間無法照明,致生營業損失,分別經本院調解成立(本院96年度雄調字第780 號)及民事判決確定(本院97年度雄小字第474 號)後,被告仍自97年1 月22日起至4 月14日止未履行供電之契約,致原告仍繼續發生營業損失,爰依契約及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 元,計13,833元,及自97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所訂之租約乙份,本院96年度雄簡調字第780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調解程序筆錄、本院97年度雄小字第474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與原告所設立廣告看板夜間無法照明之現場照片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所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稱電源部分有要讓原告使用,是原告自己不使用;又原告自97年4 月15日起未再給付租金,對被告而言反倒損失云云。然查:原告向被告承租建物設立廣告看板,其目的就是要使廣告發生效果,原告不想使用何須於租約中特別約定電源之提供與使用。又原告若不想使用又何必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約供電及起訴請求該不供電之損害賠償。再者,原告為廣告承攬業者專門從事廣告生意,其與人簽約承攬業主之廣告,若不能發揮廣告效果,將受業主違約之處罰,原告焉有任令廣告不能發揮效用之理,被告所辯,顯不足採;而被告辯稱原告嗣後自97年4 月15日起未再給付租金乙事,與本件被告在此時點前之違約未供應電源致原告受損,並無同時履行抗辯之對價關係,則被告所辯原告嗣後未給付租金,尚不得據此為由拒絕給付損害賠償,被告所辯自不足採。

三、本件被告違約乃屬明確,而被告拒絕於夜間供應電源使原告廣告無法於夜間發揮廣告效益,於日間原告所樹立之廣告招牌仍能繼續發揮效用,關於損害賠償額,因租約每月為一萬元,該廣告於夜間無法發揮廣告效果,原告主張其營業損失以每月租金之二分之一即每月5,000 元計算損害賠償核無不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97年1 月22日至97年4 月14日計2 個月又23天之營業損失以每月5,000 元計算,即為13,83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有明文之規定。查本件原告雖提出存證信函影本乙份,惟其並未提出回執,是原告無從證明被告係何時受催告而負遲延責任,故本件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5 月16日起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契約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08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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