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8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5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得源原名蘇德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0號中華民國100年3 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78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蘇得源部分撤銷。
蘇得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蘇得源(原名蘇德原)、張富幃(原名張耀仁)推由吳再慶(已死亡)擔任北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興公司)之負責人,吳再慶為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蘇得源與張富幃、吳再慶明知北興公司於96年3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並無實際營業,竟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於96年3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47 張,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營業人(均詳如附表所示),使如附表編號1 -18所示營業人之納稅義務人分別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蘇得源、張富幃、吳再慶乃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編號1 -18所示營業人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詳如附表編號1 -18稅額欄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蘇得源否認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其並未參與虛設北興公司及製作不實統一發票販賣等語。
二、經查:
㈠吳再慶(已死亡)於96年3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擔任北興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又北興公司於96年3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並無實際營業,仍於96年3 月間起至同年10月某日止,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47 張,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營業人,使如附表編號1 -18所示營業人之納稅義務人分別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而以詐術逃漏如附表編號1 -18稅額欄所示稅捐等事實,有北興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北興科技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銷項)檔查核清單、統一發票附卷可稽(見告發卷1 第64、19-21、27-35頁、告發卷2 第361 -365 、386 -392 、405-406 、000-0 0000-00、446 -452 、462 -463 、483 -487 、509 頁),均堪予認定。
㈡被告蘇得源固辯稱其並未參與虛設北興公司及製作不實統一發票販賣等語。然證人張富幃於本院審理中已結證稱其之前與被告蘇得源共同虛設20餘家公司,北興公司是其中之一,其係受僱被告蘇得源負責找吳再慶擔任北興公司名義負責人及請領統一發票,是被告蘇得源有共同參與虛設北興公司及虛偽填製統一發票販賣交付其他營業人使用,虛設之20餘家公司也對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66-69頁);再參以證人張富幃於本件偵查、原審審理中始終陳述其與被告蘇得源共同虛設北興公司後虛偽填製統一發票販賣交付其他營業人使用等情,證人張富幃顯無推卸己責之行為,且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張富幃因本件犯行,已經原審判決罪刑確定,有刑事判決附卷可憑,另證人張富幃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其與被告蘇得源間並無仇隙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衡情,被告蘇得源倘無與證人張富幃共同參與虛設北興公司及虛偽填製統一發票販賣交付其他營業人使用之行為,證人張富幃豈有已遭判處罪刑確定後仍於本院證述不移,而必誣陷被告蘇得源於罪之理?再觀諸被告蘇得源前於92年至95年間,因與證人張富幃等人共同虛設公司及虛偽填製不實發票予其他營業人使用等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8年4月13日判處罪刑,其中部分犯罪事實係被告蘇得源與證人張富幃等共同虛設巨祥資訊有限公司向北興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再慶)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38-133 頁),足見證人張富幃上開證述核與事實相符,即可採信。至證人高國華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被告蘇得源未與張富幃共同虛設北興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被告蘇得源所辯未參與虛設北興公司及製作不實統一發票販賣一節,核與事實不符,顯各係迴護及卸責之詞,不足採取。綜上所述,被告蘇得源共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蘇得源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蘇得源與張富幃、吳再慶就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蘇得源就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犯行,被告蘇得源與張富幃雖非北興公司之負責人,惟其2 人與北興公司名義負責人吳再慶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蘇得源雖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而交付如附表所示營業人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惟被告蘇得源於96年3 月間起至同年10月某日止多次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47 張,係意在使如附表所示營業人得於次年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而以詐術逃漏稅捐,故被告蘇得源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應屬接續之一行為,而被告蘇得源交付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營業人得於次年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而以詐術逃漏稅捐,應屬一行為同時幫助如附表所示營業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一罪。再被告蘇得源所犯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犯意各別,行為時間不同,構成要件不同,應分論併罰。
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蘇得源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指之帳冊,係指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3條所定之帳簿而言,帳簿使用前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如商業所登載使用者,非上述依法設置之帳簿,而係一般簿冊,縱有不實,自應成立其他罪名。本件既無任何依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3條所定之帳簿扣案,且公訴人亦未就被告蘇得源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之犯罪事實起訴,原判決遽認被告蘇得源犯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罪,即屬有違。㈡被告蘇得源所犯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應分論併罰,已如前述,原判決認係想像競合犯,亦有未合。被告蘇得源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蘇得源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以詐術逃漏營業稅,且逃漏稅額合計高達161 萬9 千884 元,嚴重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原審同案被告張富幃、吳再慶部分,均經原審判決確定,故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發票開立 │張數│銷 售 額 │稅 額│備 註│ │ │之營業人名稱│期 間 │ │ │ │ │ ├──┼──────┼─────┼──┼──────┼─────┼─────┤ │ 1 │泓基水電工程│96年7~10 │ 5 │750萬元 │37萬5000元│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2 │東泰原工程有│96年4月 │ 4 │178萬1753元 │8萬9088元 │ │ │ │限公司 │ │ │ │ │ │ ├──┼──────┼─────┼──┼──────┼─────┼─────┤ │ 3 │花劇服裝設計│96年9~10 │ 6 │120萬1600元 │6萬80元 │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4 │華敦實業有限│96年7~8月│ 7 │103萬9000元 │5萬1950元 │ │ │ │公司 │ │ │ │ │ │ ├──┼──────┼─────┼──┼──────┼─────┼─────┤ │ 5 │保成資訊有限│96年5~10 │ 10 │324萬9500元 │16萬2475元│ │ │ │公司 │月 │ │ │ │ │ ├──┼──────┼─────┼──┼──────┼─────┼─────┤ │ 6 │富永泰貿易行│96年9~10 │ 2 │115萬8000元 │5萬7900元 │ │ │ │ │月 │ │ │ │ │ ├──┼──────┼─────┼──┼──────┼─────┼─────┤ │ 7 │普靈威有限公│96年3~4月│ 8 │100萬4762元 │5萬238元 │ │ │ │司 │ │ │ │ │ │ ├──┼──────┼─────┼──┼──────┼─────┼─────┤ │ 8 │文興資訊股份│96年5~6月│ 1 │21萬5600元 │1萬78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 │冠鈺科技有限│96年3~6月│ 22 │469萬6800元 │23萬4840元│ │ │ │公司 │ │ │ │ │ │ ├──┼──────┼─────┼──┼──────┼─────┼─────┤ │ 10 │富廣電腦資訊│96年7~10 │ 2 │10萬元 │5000元 │ │ │ │社 │月 │ │ │ │ │ ├──┼──────┼─────┼──┼──────┼─────┼─────┤ │ 11 │軒威電腦顧問│96年9~10 │ 4 │22萬4000元 │1萬1200元 │ │ │ │有限公 │月 │ │ │ │ │ ├──┼──────┼─────┼──┼──────┼─────┼─────┤ │ 12 │暐昌科技有限│96年5~6月│ 1 │19萬8750元 │9938元 │ │ │ │公司 │ │ │ │ │ │ ├──┼──────┼─────┼──┼──────┼─────┼─────┤ │ 13 │一芫科技有限│96年5~6月│ 1 │18萬7000元 │9350元 │ │ │ │公司 │ │ │ │ │ │ ├──┼──────┼─────┼──┼──────┼─────┼─────┤ │ 14 │旭奇實業股份│96年9~10 │ 2 │9萬元 │4500元 │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15 │芳姿面膜有限│96年4月 │ 1 │7萬4500元 │3725元 │ │ │ │公司 │ │ │ │ │ │ ├──┼──────┼─────┼──┼──────┼─────┼─────┤ │ 16 │吉登通信科技│96年5~6月│ 9 │5萬7780元 │289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7 │紳峻鋼鐵股份│96年9~10 │ 1 │5萬6800元 │2840元 │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18 │合健國際股份│96年3~10 │ 36 │956萬9840元 │47萬8493元│實際僅提出│ │ │有限公司 │月 │ │ │ │35張發票申│ │ │ │ │ │ │ │報扣抵,銷│ │ │ │ │ │ │ │售額為956 │ │ │ │ │ │ │ │萬1790元,│ │ │ │ │ │ │ │稅額為47萬│ │ │ │ │ │ │ │8090元 │ ├──┼──────┼─────┼──┼──────┼─────┼─────┤ │ 19 │巨祥資訊有限│96年7~10 │ 20 │1394萬2050元│69萬7105元│虛設行號 │ │ │公司 │月 │ │ │ │ │ ├──┼──────┼─────┼──┼──────┼─────┼─────┤ │ 20 │易宏熱鍍鋅工│96年7~8月│ 2 │5萬9600元 │2980元 │未申報扣抵│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21 │里杰企業有限│96年7~8月│ 1 │3萬8800元 │1940元 │未申報扣抵│ │ │公司 │ │ │ │ │ │ ├──┼──────┼─────┼──┼──────┼─────┼─────┤ │ 22 │升暘企業股份│96年7~8月│ 1 │3萬2800元 │1640元 │未申報扣抵│ │ │有限公司 │ │ │ │ │ │ ├──┼──────┼─────┼──┼──────┼─────┼─────┤ │ 23 │阜祥企業有限│96年7~8月│ 1 │2萬3500元 │1175元 │未申報扣抵│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147 │4650萬2435元│232萬5127 │北興公司開│ │ │ │ │元 │立之不實統│ │ │ │ │ │一發票銷售│ │ │ │ │ │稅額 │ ├───────────────┼──┼──────┼─────┼─────┤ │ 編 號 1 至 18 合 計 │121 │3239萬7635元│161萬9884 │進項廠商實│ │ │ │ │元 │際逃漏之稅│ │ │ │ │ │捐金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