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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周賢銳施柏宏洪碩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昇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昇諺因犯重利、恐嚇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蔡昇諺因犯重利、恐嚇等9 罪,分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832號、98年易字第973 號,及本院99年上易字第742 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詳附表1 至9 ),暨經台灣高雄方法院99年聲字第967 號裁定,就附表1 至7 定所示7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9 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所定之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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