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昇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昇諺因犯重利、恐嚇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蔡昇諺因犯重利、恐嚇等9 罪,分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832號、98年易字第973 號,及本院99年上易字第742 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詳附表1 至9 ),暨經台灣高雄方法院99年聲字第967 號裁定,就附表1 至7 定所示7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9 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所定之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