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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周賢銳施柏宏洪碩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山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山青因犯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等二十一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山青因犯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等21罪,經本院99年上訴字第1026號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其中附表1 至18所示詐欺取財罪因不得上訴三審而確定,其餘附表19至21所示偽造私文書3 罪,經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15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已確定之21罪之各罪宣告刑及本院曾定之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5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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