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5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山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山青因犯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等二十一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山青因犯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等21罪,經本院99年上訴字第1026號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其中附表1 至18所示詐欺取財罪因不得上訴三審而確定,其餘附表19至21所示偽造私文書3 罪,經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15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已確定之21罪之各罪宣告刑及本院曾定之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