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8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豪犯附表所示背信等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豪因犯背信等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部分條文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依前引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所犯各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以前所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之法律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蔡豪因犯背信等二罪,經法院判刑如附表所示,並各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2 份、裁定書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之情形,前揭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前項(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及相同意旨於98年1 月21日修正移列至同條第8 項:「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並自98年9 月1 日起施行之規定,其關於數罪併罰,就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規定部分,嗣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布日,即98年6 月19日起失其效力,於98年12月15日修正時,並將同條第8 項修正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茲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罪,其法定刑之徒刑部分,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論依裁判時之新法,或依行為時之舊法,結果均無不同,均與前開關於得易科罰金規定之情形不符,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㈠ │ ㈡ │ ├─────────────┼─────────────┼─────────────┤ │ 罪 名 │ 背 信 │ 貪污治罪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 年 │ 有期徒刑8 月 │ │ 及 │ 減為 │ 減為 │ │ 減 得 之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 88年9 月20日 │ │ │ 犯 罪 日 期 │ 至 │ 94年10月13日 │ │ │ 89年2 月15日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89年度北偵字第15999號 │ 94年度偵字第5425號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第16662號 │ 第5858號 │ │ │ 第22858號 │ │ │ │ 第23698號 │ │ ├──┬──────────┼─────────────┼─────────────┤ │ 最 │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本 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 91年度上訴字第3711號 │ 101年度重矚上更三字第2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96.05.18 │ 101.06.20 │ ├──┼──────────┼─────────────┼─────────────┤ │ 確 │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 定 ├──────────┼─────────────┼─────────────┤ │ 之 │ 案 號 │ 91年度上訴字第3711號 │ 101年度臺上字第4612號 │ │ 判 ├──────────┼─────────────┼─────────────┤ │ 決 │ 確定日期 │ 96.05.18 │ 101.09.06 │ ├──┴──────────┼─────────────┼─────────────┤ │ 原執行指揮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96年度執字第2973號 │ 101年度執字第504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