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7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清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清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黃清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各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二部分,並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判決時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編號⒋、⒌所示之刑,亦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本院即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關於法院定應執行之刑所必須受拘束之自由裁量內部性界限意旨,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件附表編號
⒈、⒉、⒊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⒈ │ ⒉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編號1-2號應 │有期徒刑3月(編號1-2號應執 │ │ 及 │ 執行有期徒刑6月) │行有期徒刑6月) │ │ 減 得 之 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 99.09.16 │ 99.09.16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 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 │ │ 6517號 │ 6517號 │ ├──┬──────────┼─────────────┼─────────────┤ │ 最 │ 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 99年度審易字第5284號 │ 99年度審易字第528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100.01.12 │ 100.01.12 │ ├──┼──────────┼─────────────┼─────────────┤ │ 確 │ 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定 ├──────────┼─────────────┼─────────────┤ │ 之 │ 案 號 │ 99年度審易字第5284號 │ 99年度審易字第5284號 │ │ 判 ├──────────┼─────────────┼─────────────┤ │ 決 │ 確定日期 │ 100.02.08 │ 100.02.08 │ ├──┴──────────┼─────────────┼─────────────┤ │ 備 註 │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01│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01│ │ │ 號 │ 號 │ └─────────────┴─────────────┴─────────────┘ ┌─────────────┬─────────────┬─────────────┐ │ 編 號 │ ⒊ │ ⒋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號 │ │ 及 │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 減 得 之 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 99.11.29 │ 99.08.17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780│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988 │ │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 100年度簡字第1297號 │ 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100.04.13 │ 101.04.30 │ ├──┼──────────┼─────────────┼─────────────┤ │ 確 │ 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定 ├──────────┼─────────────┼─────────────┤ │ 之 │ 案 號 │ 100年度簡字第1297號 │ 101年度訴字127號 │ │ 判 ├──────────┼─────────────┼─────────────┤ │ 決 │ 確定日期 │ 100.05.02 │ 101.07.16 │ ├──┴──────────┼─────────────┼─────────────┤ │ 備 註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551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942 │ │ │號 │號 │ └─────────────┴─────────────┴─────────────┘ ┌─────────────┬─────────────┐ │ 編 號 │ ⒌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4-5 │ │ 及 │ 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 減 得 之 刑 │ │ ├─────────────┼─────────────┤ │ 犯 罪 日 期 │ 99.08.09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988 │ │ │號 │ ├──┬──────────┼─────────────┤ │ 最 │ 法 院 │ 本 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 101年度上訴字第800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101.09.12 │ ├──┼──────────┼─────────────┤ │ 確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 定 ├──────────┼─────────────┤ │ 之 │ 案 號 │ 101年度臺上字第6070號 │ │ 判 ├──────────┼─────────────┤ │ 決 │ 確定日期 │ 101.11.29 │ ├──┴──────────┼─────────────┤ │ 備 註 │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 1582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