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清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清德因違反偽造文書等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等三罪,業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74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受刑人不服該裁定內容提起抗告,嗣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抗字第611 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此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檢察官即應按該確定判決內所定之應執行刑而執行,自無再重複聲請定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