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17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竫誠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伍拾肆頁第5 行「編號11」,應更正為「編號10」、同行「1 萬5000元」應更正為「1 萬9500元」;第6 行「1 萬100 元」,應更正為「1 萬4600元」。第陸拾玖頁附表一編號1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應更正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