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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明富蕭權閔李政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17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洪竫誠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伍拾肆頁第5 行「編號11」,應更正為「編號10」、同行「1 萬5000元」應更正為「1 萬9500元」;第6 行「1 萬100 元」,應更正為「1 萬4600元」。第陸拾玖頁附表一編號10「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應更正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