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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惠光霞曾永宗李璧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617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麗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108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806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麗珠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

一、被告陳麗珠明知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三體牛鞭丸等21種壯陽藥品,並未有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字號,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禁藥,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自民國101 年9 月12日起至102 年10月2 日前某日止,接續以騎乘機車載運上開藥品至湯熙雄、嚴漢枝夫婦所經營位在高雄市鹽埕區大公路26旁之騎樓擺放,再由湯熙雄、嚴漢枝前往取貨,並將之藏放在高雄市○○區○○街00號倉庫內之方式,以不詳價格販賣予湯熙雄、嚴漢枝夫婦,湯熙雄、嚴漢枝夫婦則待有客人詢問購買時,始從倉庫取出販賣。嗣經警於102 年10月2 日15時30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搜索票前往湯熙雄、嚴漢枝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百貨行及上開倉庫搜索,當場在該倉庫內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禁藥及其他非向陳麗珠購買之編號22至44所示藥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起訴為訴訟上之請求,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受訴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範圍,除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情形外,應以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記載「嗣警方於102 年10月2日15時30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102 年聲搜字第001592號)在嚴漢枝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百貨商行)、高雄市○○區○○街00號(倉庫)執行搜索,當場於高雄市○○區○○街00號(倉庫)扣得面速達母300 瓶、擦勞滅177 瓶、三體牛鞭丸1065瓶、黃道益活絡油300 瓶、牛寶960 瓶、藏鞭佛寶600 瓶、萬應止痛藥348 瓶、保心安油120 瓶、鷹標德國風油精96瓶、金功夫1500盒、一炮到天亮485 瓶、黑螞蟻140 瓶、硬老二140 瓶、克林頓110 瓶、大老二280 瓶、德國黑金剛34瓶、精剛壯49瓶、硬八天59瓶、康熙大弟19瓶、性高采烈39瓶、久戰超人9瓶、虫草壯腎丸640 盒、生精片840 顆、威爾剛89盒、新露露A 錠37瓶、EVE-A 錠29盒、紅螞蟻精華素20盒、速效海狗丸78盒、青草油191 瓶、三麻軟膏13瓶、公益正紅花油11瓶、馬世良堂活絡油17瓶、藏八寶86片、五塔油150 盒、斧標驅風油23瓶、虎標萬金油59瓶、均隆驅風油35瓶、保胃丹11瓶、FX-NEO眼藥水22盒、上標油28瓶、無比膏21瓶、感冒藥7 盒、Z !眼藥水50盒、防蚊液15瓶等物」等語,然關於本案起訴被告販賣禁藥之範圍,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第3行至第4 行係記載被告「販賣未經許可大陸製之壯陽藥予嚴漢枝、湯熙雄夫妻」等語,並據檢察官於原審當庭陳稱:「(本件起訴被告涉嫌販賣禁藥部分,是否僅限於號稱有壯陽療效之藥品?)是」等語(原審訴緝卷第153 頁),並經檢察官於105 年5 月9 日以「補充理由書」提出編號1 至21之疑為壯陽藥之附表(原審訴緝卷第123 至124 頁反面,其編號與名稱均與下列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相同)。足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上開關於扣案物品之記載,僅在描述警方查扣物品之相關客觀背景事實,而非就不屬壯陽藥品之扣案物品一併提起公訴,此部分非屬壯陽之藥品(即附表編號22至44)自非屬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

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而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基於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杜絕僥倖之犯罪心理,並避免易致鼓勵犯罪之誤解,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除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以一罪論處外,基於一罪一罰之刑罰公平性,自應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於原審辯稱本件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2636號違反藥事法案件(下稱前案,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59 號駁回上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云云。惟本案被告係自101 年9 月12日起至102 年10月2 日前某日止,以騎乘機車載送禁藥至湯熙雄、嚴漢枝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百貨行附近騎樓交予其2 人之方式販賣禁藥,而前案被告係於101 年4 月17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設攤販賣予不特定人,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2636號、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59 號判決各1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憑。足見前案與本件販賣禁藥之對象、地點、方式不同,犯罪時間各異,且行為獨立可分,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以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為適當,是前案與本案行為,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行為,應予各別論罪,本案自非前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被告上開所辯,要屬無據。

三、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其中傳聞證據部分,業經檢察官及被告陳麗珠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53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不合法定程序之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適當,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麗珠坦承認識湯熙雄、嚴漢枝夫婦,並於101 年9 月12日騎乘機車載運物品前去湯熙雄夫婦所經營之前揭百貨行交付予嚴漢枝、湯熙雄,暨警方於102 年10月2 日15時30分許,在湯熙雄、嚴漢枝夫婦位在高雄市○○區○○街00號倉庫查獲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禁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禁藥犯行,辯稱:我於101 年9 月12日是騎機車載衣服及化妝品賣給湯熙雄夫婦,且我所有禁藥藥品在前案均被查扣,已無任何壯陽藥品可供販賣,絕未販賣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壯陽等藥品給湯熙雄夫婦云云。

二、惟查:

㈠警方於102 年10月2 日15時30分許,在湯熙雄、嚴漢枝夫婦位在高雄市○○區○○街00號倉庫查獲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屬嚴漢枝所有藥品之事實,業據證人湯熙雄、嚴漢枝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警二卷第1 至6 、11至12頁),並為被告於本院所不否認(本院卷第39頁),此外,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及化粧品抽查紀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9 張、扣案物照片45張附卷(警二卷第17至35頁)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又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藥品外包裝雖標示成分、用法用量、產地,然未標示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同)核准之藥品許可證字號,且經檢驗含有sildenafil成分(可作為治療勃起功能障礙,下稱壯陽藥品),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禁藥」之事實,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檢附之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5 月2 日FDA 藥字第1050015444號函、同署105 年9 月8 日衛部中字第1050023258號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6 月6 日高次衛藥字第10534080400 號函各1 份在卷(偵二卷第13至38頁,原審訴緝卷第90、142 頁、128 頁,各種藥品之相關證據出處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又證人嚴漢枝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扣案的壯陽藥品是被告不定時拿來賣給我的,她經常前來百貨行詢問我需要何種藥品,然後會主動將藥品送過來,且警方所提示101 年9 月12日蒐證照片中騎乘車號000-000 號機車載運物品前來百貨行倉庫的女子就是被告,當日被告所載運的物品就是扣案的壯陽藥品,這些藥品是陸陸續續向被告購買,因種類很多,故無法一一詳述,且向被告購買藥品的次數已數不清,只知道被告生意作很大,我們市場幾乎都是她的客戶,而扣案藥品成本價約新臺幣(下同)40至50萬元(警二卷第4 至6 頁,偵一卷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偵二卷第11頁,原審訴緝卷第193 頁反面至第194 頁正面)等語;及證人湯熙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扣案的壯陽藥品都是被告載來賣給我太太嚴漢枝,本錢約30萬元,且警方所提示蒐證照片就是被告與嚴漢枝交易壯陽藥品,再由我幫忙將壯陽藥品提走的畫面(警二卷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偵一卷第34頁反面,偵二卷第11頁正面)等語,均一致證述扣案之壯陽藥品係被告販賣予嚴漢枝及101 年9 月12日有交易壯陽藥品等情,所述相互吻合。參以證人湯熙雄、嚴漢枝與被告為認識30餘年之朋友關係,此經被告於原審供承在卷(原審訴緝卷第25、51頁),又無證據顯示其等間有何恩怨仇隙,而且證人湯熙雄、嚴漢枝警詢時,就警方查扣物品中,亦僅指證其中屬於壯陽藥品部分係向被告購買,就其他非壯陽藥品部分,則證稱係向船員或單幫客購買等語(警二卷第4 、13頁反面),顯見證人湯熙雄、嚴漢枝並無設詞構陷被告之情形;參以證人湯熙雄、嚴漢枝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述係經具結為之,如內容不實尚需負偽證之刑責,衡情應不至甘冒偽證之刑責風險,而故為構陷被告之不實證述。再者,證人湯熙雄、嚴漢枝雖指證被告為販賣禁藥之人,但非屬共犯證人類型,而藥事法復無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故證人湯熙雄、嚴漢枝陳述之證言在本質上並未存有較大虛偽之危險性,而應以補強證據佐證其等陳述真實性之必要性。況且,本案另有被告於101 年9 月12日騎乘機車載運禁藥至大公路26號騎樓擺放後,再由湯熙雄前往取貨藏放於上開倉庫之蒐證照片6 張(警一卷第5 至6 頁)可資佐證證人湯熙雄、嚴漢枝上開證述內容之真實性;再者,被告於警方上開蒐證後之同年月18日復為警查扣40餘種壯陽藥品,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533 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此經被告於本院供承無訛(本院卷第39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9頁正反面),益證被告於101 年9 月12日確有管道取得壯陽藥品之禁藥販賣予證人湯熙雄、嚴漢枝之事實。互核上情,足認證人湯熙雄、嚴漢枝上開所為證詞,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

㈢被告雖辯稱:我於101 年9 月12日是騎機車載衣服及化妝品賣給湯熙雄夫婦,不是載禁藥云云。惟所供非但與證人湯熙雄、嚴漢枝上開證述內容相歧,且觀諸101 年9 月12日之上開蒐證照片,可見被告騎乘機車載運2 大袋物,並非載送至湯熙雄、嚴漢枝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百貨行內,而係送至大公路26號旁幽暗之騎樓地並擺放該處,再由湯熙雄前往取貨,且湯熙雄提取時亦未當場打開清點,更未拿進其與嚴漢枝所經營之上開百貨行,而係直接拿至後方鹽埕街87號之倉庫內,此有上開蒐證照片6 張在卷可憑,可見該提袋內所盛裝之物品非百貨行正常販售之商品,且因涉及違法而無法公然清點;況且上開倉庫即為警方查扣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經檢驗含有sildenafil成分而屬於禁藥之地點所在,益徵證人湯熙雄、嚴漢枝證稱被告於101 年9 月12日有載送壯陽藥品前來販賣之證詞為真實,堪可採信。參以被告就其於是日究係載送何物予證人湯熙雄、嚴漢枝乙情,先於警詢及偵查供稱:「我載健康食品及衣服去給他們」等語(警一卷第2 頁)、嗣於原審104 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供述:「我載衣服給他,沒有藥」、「裡面都是衣服,還有洗頭的洗髮精」等語(原審訴緝卷第25頁)、於原審104 年12月1 日準備程序再供稱:「我載衣服及洗頭的給他」等詞(原審訴緝卷第50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則改稱: 「我於101 年9 月12日是騎車載衣服給湯熙雄、嚴漢枝」等詞(本院卷第38頁),除就載送衣服始終為一致陳述外,就有無載送其他物品,倘有係載運何物之供述,則前後不一,益證被告有畏罪而編造說詞之情形。是被告辯稱其於101 年9 月12日蒐證當天,係騎機車載衣服及化妝品賣給湯熙雄夫婦,而非載禁藥云云,顯係卸責之詞,難予採信。

㈣至被告所辯其所有禁藥藥品在前案均被查扣,已無任何壯陽藥品可供販賣云云,則因被告並非製造或輸入禁藥之人,且未查獲供應壯陽藥品予被告之上游,則被告於前案查獲後,自仍得持續向上游進貨以供販賣予證人湯熙雄、嚴漢枝,是被告此部分辯解亦無可信採。

㈤另證人湯熙雄於原審審理中雖證稱:我在警察局及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嚴漢枝被扣案的壯陽藥係向被告購買的講法,是在情急、身不由己之下陳述的,當時陳述講起來也不正確,我也搞不清楚是怎麼回事,現在事情我也都忘記了,且因我有病在身,故百貨行是由嚴漢枝經營,不清楚嚴漢枝向何人購買壯陽藥,至於蒐證照片雖顯示我把被告拿來的袋子拿到倉庫,但我沒看袋子內裝什麼東西,故不清楚內容物,既未付錢給被告或清點物品,也不清楚嚴漢枝是否付款或清點物品,我只是把物品放進倉庫云云(原審訴緝卷第198 至201 頁);證人嚴漢枝於原審亦證稱:壯陽藥品我忘了是跟誰拿,很多年了云云(原審訴緝卷第191 頁)。惟證人湯熙雄、嚴漢枝上開所證與其等上開警詢及偵查所證:扣案之壯陽藥品均是向被告購買,及蒐證照片是被告騎車載壯陽藥品來等語不符;而且證人湯熙雄於原審亦證稱:「(所以你當時(按指警詢及偵查)是說謊嗎?)也不是說謊」、「(你當時(按指警詢及偵查)講的是實話嗎?)實話」等語(原審訴緝卷第198 頁),另證人嚴漢枝於原審亦證稱:「(所以是以妳之前的陳述為準? 之前所述是否屬實?)對,所述屬實。現在問我已經隔了那麼多年,我已經不清楚」等語(原審訴緝卷第191 頁反面)、「(你之前陳述所有的壯陽藥品是跟被告進貨的?)那時後陳述是這樣」、「(當時所述是否屬實?)對」(原審訴緝卷第191 頁反面;192 頁),均明確證稱其等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均為真實;再參以證人湯熙雄於原審所答詢之內容,對於直接指認被告或提及與被告有關事項,均以避重就輕方式答稱:「(你之前說查扣的這些藥品全部都是向被告買的,是否正確?)時間那麼久了,我生病開刀過,我也記不清楚」(原審訴緝卷第198 頁)、「(請看一下在庭被告陳麗珠,這些壯陽藥品是否都是跟被告購買的?)不清楚」、「(提示警一卷第15至16頁蒐證照片,前兩張穿粉色條紋騎機車的婦人為何人?)我不清楚」」(原審訴緝卷第198 頁反面),及證人嚴漢枝於原審就與被告有關事項之訊問,亦均以迴避方式而證稱:「(這些壯陽藥品的來源為何?)我也忘了是跟誰買的」、「(你進貨的那個人有在法庭嗎?)沒有,(後改稱)我已經忘記了」(原審訴緝卷第191 頁),但當訊之其等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是否屬實,其等又均明確證述屬實,如上所述。顯見證人湯熙雄、嚴漢枝係因顧及與被告認識30餘年之朋友關係,因而在原審面對被告在場壓力情形下,始為上開迴避之證詞,尚難執此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至證人嚴漢枝於原審所證:蒐證照片是被告送衣服之類的東西來云云(原審訴緝卷第194 頁),則因證人嚴漢枝於原審已立即證述:也有一點壯陽藥品等語(原審訴緝卷第194 頁),自亦無從憑此認證人嚴漢枝前後所述矛盾而有瑕疵可指。

㈥另就證人湯熙雄、嚴漢枝係何時開始向被告購買壯陽藥品乙節,證人嚴漢枝於警詢中證稱:我從102 年初開始進各式藥品販賣(警二卷第5 頁正面)等語;及證人湯熙雄於警詢中另證稱:扣案的藥品是嚴漢枝自102 年初陸續向被告進貨,並開始販賣(警二卷第14頁正面)等語。然此與警方蒐證被告前往嚴漢枝之百貨行交易日期為101 年9 月12日有間,是否可信,已有可疑;參以證人嚴漢枝於偵查中先證稱:我從101 年底開始向被告購買壯陽藥(偵二卷第11頁)等語;嗣證稱:我從101 年9 月起向被告購買壯陽藥(偵一卷第34頁反面)等語,及經警查獲於102 年9 月18日向證人湯熙雄、嚴漢枝購買壯陽藥品之證人吳金旺於警詢證述: 我販售之禁藥均係向嚴漢枝補貨,期間大約1 年左右等語(警二卷第49頁反面),所述開始向嚴漢枝補貨時間,與證人嚴漢枝於偵查中所證自101 年9 月起向被告購買壯陽藥品等語大致相符。因認應以證人嚴漢枝於偵查中所證自101 年9 月起向被告購買壯陽藥品之證詞較為可採,是證人湯熙雄、嚴漢枝於警詢所述自102 年初開始向被告購買壯陽藥品云云,應係記憶錯誤,難予憑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是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始有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在本案被告行為後,經修正為:「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於104 年12月4 日公布生效,而修正前第83條第1 項係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是被告之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自101 年9 月12日起至102 年10月2 前某日止,其間多次販賣禁藥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反覆多次為之,販賣對象同一,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屬接續犯,應將數個舉動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記載被告自101 年9 月間起至102 年10月2 日止,每月至少販賣一次,合計約有9 次販賣禁藥予湯熙雄、嚴漢枝,並因此認被告9 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但於原審105 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檢察官已改稱被告係基於一個犯意,而且犯罪時間緊密難以分割,買賣對象同一,地點相同,應為接續犯等語(原審訴緝卷第153 頁),此與本院認定相同,附此敘明。

㈡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記載被告販賣9 次,如上所述,嗣檢察官於原審104 年12月1 日準備程序時,則當庭陳稱依照起訴期間次數應為13次,請求更正等語(原審訴緝卷第46頁),但於原審105 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檢察官又改稱被告為接續犯,. . . . 目前可以特定的犯罪時間是警察有跟監的101 年9 月12日12時許,. . . . 至於其餘的時間、地點. . . . . 請傳訊證人湯熙雄夫妻之後再表示意見」等語(原審訴緝卷第152 頁反面至153 頁),參以證人嚴漢枝、湯熙雄於原審就其等向被告購買禁藥之時間及次數,又均證稱不清楚等語(原審訴緝卷第192 頁正反面、200 頁反面),致無法認定被告販賣禁藥予嚴漢枝、湯熙雄之時間及次數。爰以警方101 年9 月12日蒐證,及102 年10月2 日查獲湯熙雄、嚴漢枝之時點,作為本案被告接續販賣禁藥予湯熙雄、嚴漢枝多次之起迄時點,而且此認定尚不影響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同一性,自得由本院本於上開心證予以更正,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未察前開各情,就被告被訴販賣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壯陽藥品之禁藥部分,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有誤會,而且就未經起訴之附表編號22至44所示藥品,予以審理併為無罪之判決,亦有違誤。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未洽,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因貪圖私利,販賣禁藥,不僅可能害及消費者生命及身體健康,亦妨礙政府對輸入我國藥品管理之秩序,且被告曾於99年間、101 年4 月間因販賣禁藥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素行不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竟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犯行,又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且販賣期間長達1 年、扣案藥品數量眾多、所牟利益非微,行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未曾接受教育、獨居、無業、年近80歲,年事已高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

㈢沒收部分:

⒈查104 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 號令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 、11、36、38、40、51、74、84條條文;增訂第37-1、37-2、38-1至38-3、40-2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五章之二章名;刪除第34、39、40-1、45、46條條文;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將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並列,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關於犯罪所得之物應否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⒉修正後刑法增訂刑法第38條之1 條文,其第1 、3 、4 、5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4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5 項)」;前條(指第38條之1 )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前段)。另本次修正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其範圍及於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並不具有特定性,爰增訂第38條之2 第1 項:「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以符實務需求。又犯罪利得範圍,參考增訂刑法第38條之1 立法理由謂:「…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是採行不扣除犯罪成本之總額原則之立法意旨,至為灼然。

⒊本案因被告始終否認販賣禁藥犯行,而無法得知其犯賣禁藥之犯罪所得,而依證人嚴漢枝於警詢所證稱:扣案全部藥品本錢大概約新臺幣(下同)40至50萬元等語(警二卷第5 頁反面),證人湯熙雄於警詢所證陳: 查扣藥品之本錢約30萬元等語(警二卷第14頁反面),及證人嚴漢枝於原審證述:我沒記帳等詞(原審訴緝卷第193 頁),亦僅知證人嚴漢枝、湯熙雄購入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壯陽藥品之禁藥,及附表編號22至44所示藥品之成本共約30至50萬元,而無法查知其等向被告購入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壯陽藥品禁藥成本為何,是本案認定被告犯罪所得顯有困難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下列方式估算被告之犯罪所得: 基於被告有利原則,以證人湯熙雄上開所證其購入附表編號1 至44所示藥品之成本價30萬元,再除以附表編號1 至44所示藥品之全部數量9302瓶(盒),得出每瓶(盒)之單價為32元(計算式:300000 ÷9302=3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再以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壯陽藥品之禁藥數量7242瓶(盒)乘以每瓶(盒)單價32元所得出金額231,744 元(計算式:7242×32=231,744 ),即為被告販賣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壯陽藥品禁藥之犯罪所得。是本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犯罪所得231744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之。

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禁藥,雖為被告販賣禁藥所生之物,然業經被告以相當之對價販售予湯熙雄及嚴漢枝,已非被告所有,衡以湯熙雄、嚴漢枝均非無正當理由取得,且上開禁藥又非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不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或第3 項沒收。至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另附表編號22至44所示藥品,因未經起訴而與本案犯行無關,故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璧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      │ 證據出處               │
├──┼─────────────┼─────┼────────────┤
│ 1  │三體牛鞭丸                │1065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
│    │                          │          │  卷第128至133反面頁)。│
├──┼─────────────┼─────┼────────────┤
│ 2  │牛寶                      │96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
│    │                          │          │  卷第128至133反面頁)。│
├──┼─────────────┼─────┼────────────┤
│ 3  │藏鞭佛寶                  │60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 4  │金功夫                    │150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至133反面頁)。  │
├──┼─────────────┼─────┼────────────┤
│ 5  │一炮到天亮                │485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5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 6  │黑螞蟻                    │14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7  │硬老二                    │14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至133反面頁)。  │
├──┼─────────────┼─────┼────────────┤
│ 8  │克林頓                    │11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5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 9  │大老二                    │28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至133反面頁)。  │
├──┼─────────────┼─────┼────────────┤
│10  │德國黑金剛                │34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中藥。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8 │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0023258│
│    │                          │          │  號函(訴緝卷第142 頁)│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11  │精剛壯                    │49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7頁)。│
│    │                          │          │㈢訴緝卷第90頁,衛生福利│
│    │                          │          │  部食品藥物管理局105 年│
│    │                          │          │  5 月2 日FDA 藥字第1050│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90頁)              │
│    │                          │          │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12  │硬八天                    │59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13  │康熙大弟                  │19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14  │性高采烈                  │39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至133反面頁)。  │
├──┼─────────────┼─────┼────────────┤
│15  │久戰超人                  │9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99年4 月9 │
│    │                          │          │  日FDA 研字第099000989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偵二卷第│
│    │                          │          │  22反面至24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至133反面頁)。  │
├──┼─────────────┼─────┼────────────┤
│16  │虫草壯腎丸                │640盒     │未經核准之壯陽中藥。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8 │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0023258│
│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142 │
│    │                          │          │  頁)。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17  │生精片                    │840顆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18  │威爾剛                    │89盒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99年4 月9 │
│    │                          │          │  日FDA 研字第099000989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偵二卷第│
│    │                          │          │  22反面至24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至133反面頁)。  │
├──┼─────────────┼─────┼────────────┤
│19  │紅螞蟻精華素              │20盒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7頁)  │
│    │                          │          │㈢訴緝卷第90頁,衛生福利│
│    │                          │          │  部食品藥物管理局105 年│
│    │                          │          │  5 月2 日FDA 藥字第1050│
│    │                          │          │  000000號函(訴緝卷第90│
│    │                          │          │  頁)。                │
│    │                          │          │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20  │速效海狗丸                │78盒      │未經核准之壯陽中藥。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8 │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0023258│
│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142 │
│    │                          │          │  頁)。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21  │壯陽極品(藏八寶)        │86片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7頁)。│
│    │                          │          │㈢訴緝卷第90頁,衛生福利│
│    │                          │          │  部食品藥物管理局105 年│
│    │                          │          │  5 月2 日FDA 藥字第1050│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90頁)。            │
│    │                          │          │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⑴以上數量合計:7242瓶(盒)                                           │
├──┬─────────────┬─────┬────────────┤
│22  │面速力達母                │300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
│    │                          │          │  原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
│    │                          │          │  面)。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23  │擦勞滅                    │177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
│    │                          │          │  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24  │黃道益活絡油              │300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4 月7 │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422│
│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69頁│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
│    │                          │          │  卷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                          │          │  。                    │
├──┼─────────────┼─────┼────────────┤
│25  │萬應止痛藥                │348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26  │保心安油                  │120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4 月7 │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422│
│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69頁│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27  │鷹標德國風油精            │96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28  │新露露A錠                 │37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29  │EVE-A錠                  │29盒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30  │青草油                    │191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31  │三麻軟膏                  │13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32  │公益正紅花油              │11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4 月7 │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422│
│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69頁│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33  │馬世良堂活絡油            │17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4 月7 │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422│
│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69頁│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34  │五塔油                    │150盒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35  │斧標驅風油                │23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36  │虎標萬金油                │59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37  │均隆驅風油                │35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38  │保胃丹                    │11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4 月7 │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422│
│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69頁│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  第128 至133 反面頁)。│
├──┼─────────────┼─────┼────────────┤
│39  │FX-NEO 眼藥水             │22盒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訴│
│    │                          │          │  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40  │上標油                    │28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41  │無比膏                    │21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42  │感冒藥                    │7盒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43  │Z!眼藥水                 │50盒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44  │防蚊液                    │15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          │依據:                  │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反面│
│    │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反面│
│    │                          │          │  )。                  │
├──┴─────────────┴─────┴────────────┤
│⑵以上數量合計為2060瓶(盒)                                          │
├───────────────────────────────────┤
│⑴+⑵=9302瓶(盒)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1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