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9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4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烽彬
- 選任辯護人
- 熊家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
7 年訴字第428 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年偵字第4746號、第6276號、第
67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7 年1 月間(起訴書誤載為2 月)某日,向身分不詳、自稱「王明義」之男子,以不詳代價,購入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批後,分別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價格及數量,先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邱繼正共3次。嗣於同年5 月16日上午10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街000 號甲○○住處搜索後,扣得其所有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如附表二編號1 至48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8包(均含包裝袋,檢驗前後及檢驗前純質淨重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48所示),及其所有供販賣該毒品所用如附表二編號49、50所示電子磅秤3 臺、分裝袋1 大包等物(另扣得與本案無關之如附表二編號51至53所示之手機2 支、現金新臺幣﹝下同﹞28萬元),並經警對甲○○及邱繼正之配偶黃韻璉各自使用之郵局帳戶內匯款金流資料查核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以下簡稱歸仁分局)報告暨嘉義市政府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據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43頁、第52頁反面至第58頁),並經本院於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或告以要旨,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於偵、審程序中之陳述及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之認定具有關聯性,且均經合法取得,又無法定證據排除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當事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依同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均可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南市警歸偵字第1070249319號卷〈下稱警一卷〉第2 至6 頁;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071803438號卷〈下稱警二卷〉第1 頁背面至第3 頁背面;偵字第4746號卷〈下稱偵一卷〉第9 至11、103 至106 、250 、325 、326 頁;聲羈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反面;原審訴字卷第77、79、81、138、139 頁;本院卷第42頁反面、第63頁反面),核與證人邱繼正、黃韻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二卷第9 頁正、反面、第13、14頁、第26頁正面至第27頁反面、第47頁正面至第48頁正面、第59頁反面至第61頁正面;偵一卷第240 至243 、250 頁),復有原審107 年聲搜字第219 號搜索票、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搜索現場照片11張、歸仁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檢驗報告單暨檢驗照片、邱繼正及黃韻璉指認被告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韻璉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大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大光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被告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德高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德高厝郵局帳戶,名義人為不知情之被告之子劉○○,未成年人,身分資料詳卷)交易明細資料、橋頭地檢署電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偵查人員之107 年6 月20日電話紀錄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9 至17、19至22、26、30、31頁;警二卷第31、32、34、37至39、42、62、63、69至70頁);並有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48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8包、附表二編號49、50所示電子磅秤3臺及分裝袋1 大包等扣案可佐。
二、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8所示白色結晶48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含包裝袋,檢驗前後及檢驗前純質淨重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48所示)乙節,有凱旋醫院107 年8 月2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31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附卷可按(見偵一卷第347 至365 頁)。而該等扣案毒品係被告販賣後所剩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50所示電子磅秤3 臺及分裝袋1 大包,則係被告所有供其秤量、分裝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所用之物等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詳(見警一卷第4 頁;聲羈卷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正面;原審訴字卷第79頁);基此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自白及上開補強證據均堪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三、次按,販賣第二級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其法定刑責甚高,如販賣者無利可圖,絕無甘冒被查緝法辦之風險,而以平價或低價甚或無利益販賣毒品之理;又販賣毒品本無公定價格,且毒品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分量,其各次買賣之價格,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深淺、需求數量、貨源充裕與否、販賣者對資金需求殷切與否,及政府查緝態度,為機動性調整,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目的,則屬相同。因此,從事毒品交易者有從中牟利之意圖,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悖於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且被告於警詢中亦稱:「我扣掉成本,邱繼正與黃韻璉向我買3 次安非他命毒品,我總共獲利1 萬元」等語(見警二卷第3 頁反面),足徵被告確有營利之意圖至明。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參、論罪: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前分別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開販賣3 次毒品,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肆、刑之減輕: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而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最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110 、1850、24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共3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已供認不諱,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俱減輕其刑。
二、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供出其毒品來源為「王明義」(後改名為「王誠輝」)及「王進添」(見警一卷第5 、6 頁;偵一卷第9 至11頁、第67頁、第106 、375 、376 頁)。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5293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曾向承辦本案之警察機關函詢被告所供毒品上游有無查獲等情,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函覆稱:本局業於107 年10月2 日以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07180562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將嫌疑人王誠輝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另嫌王進添未到案等節,茲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12月20日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0700964 41號函暨所檢附偵查佐陳坤助出具之職務報告書、107 年10月2 日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07180562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各1份附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第51至57頁) 。惟王誠輝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被告之部分,嗣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認其罪嫌不足,而以107 年偵字第126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按(見原審訴字卷第67至69頁);另歸仁分局亦函覆原審表示:本分局仁德分駐所員警於107 年5 月16日查獲被告毒品案,被告於調查筆錄中稱其毒品係向王明義(現改名為王誠輝)之男子購買,經多次前往王誠輝戶籍地址勘查,發現王誠輝未居住戶籍地,經訪查渠妻子亦稱王誠輝在外工作未返家,亦無使用電話,無從聯繫,另被告無法提出王誠輝涉嫌毒品案之相關證據及對話紀錄,加上無法掌握王誠輝最新住居所,故無法將王誠輝查緝到案;另被告所提出王進添涉嫌毒品案,因被告亦無法提出王進添涉案事證,又無法提出王進添正確住居所,故無從查緝等節,此有歸仁分局107 年12月24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070631634號函暨所檢附巡佐兼所長李壁池、警員李政憲出具之職務報告各1 份附卷足參(見原審訴字第59至61頁);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高市刑警大隊)經本案偵查檢察官指揮續行偵辦王誠輝涉嫌販毒案,就其偵辦情形回覆原審表示:本案經本大隊於107 年10月22日,向原審聲請對王誠輝、王進添2 人持用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惟經原審以107 年10月22日橋院秋刑107 聲監609 字第355 、356 號函回復稱,本件檢舉人與受監察人完全無通聯紀錄,除檢舉人之筆錄外,無其他具體事證得以佐證受監察人確有販毒之嫌,又縱使受監察人與施用毒品之人有通聯紀錄,然通話數秒甚短,難以此即認受監察人確涉有偵查報告所指犯嫌,應無監聽必要等理由,駁回通訊監察之聲請。另經員警前往王誠輝、王進添2 人居住地,實施現地跟監埋伏等蒐證勤務,發現該2 人作息尚屬正常,未查獲王誠輝及王進添2人涉有販毒案件等情,亦有高市刑警大隊108 年1 月23日高市警刑大偵七字第10870144100 號函暨所檢附原審107 年10月22日橋院秋刑107 聲監609 字第355 、356 號通知及分隊長郭智宇107 年11月28日、108 年1 月22日出具之職務報告2 份附卷可憑(見原審訴字卷第101 、103 、105 、107 、109 頁) 。綜上可知,被告雖於偵查中供出毒品上游,但並未查獲。準此,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述明。
伍、上訴論斷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及第38條之2 第2 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戕害人身,容易成癮,如任其氾濫,危害社會治安非淺,並足衍生其他犯罪,竟仍無視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貪圖個人不法私利而販賣;惟念其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各次販毒之數量、金額及獲利、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及所生危害;暨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從事漁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原判決主文欄」所載之刑,並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暨審酌被告以類似方式實施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之次數、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被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4 月。另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8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8包,認係被告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剩餘,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為最後1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即附表一編號3 )所處主文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復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告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得財物,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主文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再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50所示電子磅秤3 臺及分裝袋1 大包,認係被告所有供其秤量、分裝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所用之工具,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均諭知沒收之;又說明其餘扣案物及被告以其子劉○○名義申辦之郵局帳戶不予沒收之理由。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
二、被告上訴意旨雖以其犯後態度良好,販賣毒品次數僅3 次,對象僅1 人,獲利僅1 千元,並無牟取暴利,平日有正常工作,從事海鮮捕撈,非遊手好閒,家中尚有父親、妻子、稚子亟待扶養,尚可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及從輕酌定應執行刑云云。惟查:被告自稱自己完全未施用毒品(見警一卷第4 頁及本院卷第43頁反面),且其販賣之毒品價額均在數萬元以上,查獲時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包數又多達48包,足認被告應非毒品交易之零售商,亦非施用毒品者間互通有無之小額買賣,況其警詢時自稱:「我扣掉成本,邱繼正與黃韻璉向我買3 次安非他命毒品,我總共獲利1 萬元」等語(見警二卷第3 頁反面),與其上訴意旨所稱僅獲利1 千元一語亦不相符,是其販賣行為既有損人利己之心態,亦無情輕法重,堪以憫恕之處,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至於其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販賣次數3 次、對象1 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均已作為從輕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審酌事由,亦無量刑或所定應執行刑過重之情形,故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犯罪時間│犯罪方式(買受人、毒│原判決主文欄 │本院判決│ │號│、地點 │品價金及數量) │ │主文欄 │ ├─┼────┼──────────┼───────────┼────┤ │1 │107 年1 │甲○○於左列時、地,│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上訴駁回│ │ │月17日下│,販賣價值31,000元、│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 │午5 時許│重約1 台兩之第二級毒│;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品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 │ │ │○○市○│邱繼正。再由邱繼正之│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區○○│配偶黃韻璉自其所有之│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街OOO 號│大光郵局000000000000│,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 │ │ │甲○○住│OO號帳戶,將31,000元│附表二編號49、50所示之│ │ │ │處內 │價款匯至甲○○使用之│物均沒收之。 │ │ │ │ │德高厝郵局0000000000│ │ │ │ │ │OOOO號帳戶(名義人為│ │ │ │ │ │甲○○之子劉○○)內│ │ │ │ │ │而完成交易。 │ │ │ ├─┼────┼──────────┼───────────┼────┤ │2 │107 年2 │甲○○於左列時、地,│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上訴駁回│ │ │月6 日下│販賣價值36,000元、重│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 │4 時許 │約1 台兩之第二級毒品│;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邱│品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 │ │ │○○市○│繼正,再由黃韻璉自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區○○│所有之上揭郵局帳戶,│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街OOO 號│將40,000元(含其他欠│,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 │ │ │甲○○住│款6,000 元)匯至劉烽│附表二編號49、50所示之│ │ │ │處內 │彬使用之上揭德高厝郵│物均沒收之。 │ │ │ │ │局帳戶內而完成交易 │ │ │ ├─┼────┼──────────┼───────────┼────┤ │3 │107 年3 │甲○○在左列時、地,│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上訴駁回│ │ │月19日下│販賣價值24,000元、重│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 │ │ │午10時許│約1 台兩之第二級毒品│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邱│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 │ │ │○○市○│繼正,再由黃韻璉自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區○○│所有之上揭郵局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街OOO 號│將24,000元價款匯至劉│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 │ │ │甲○○住│烽彬使用之上述德高厝│二編號1 至48所示之物均│ │ │ │處內 │郵局帳戶內而完成交易│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 │ │ │ │。 │表二編號49、50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之。 │ │ └─┴────┴──────────┴───────────┴────┘ 附表二: ┌─┬──────┬─────────────┬───────────┐ │編│扣押物品名稱│鑑定結果 │備註 │ │號│及數量 │ │ │ ├─┼──────┼─────────────┼───────────┤ │1 │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①凱旋醫院107 年8 月2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1.34 %,驗前│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31│ │ │包(含包裝袋│總純質淨重約13.054公克,驗│ 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壹只) │前淨重16.049公克、驗後淨重│ 鑑定書。(見偵一卷第│ │ │ │16.020公克) │ 347 頁至第365 頁) │ ├─┼──────┼─────────────┤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79.12 %,檢驗│ 告沒收銷燬。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485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613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585 公克)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78.79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1.206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1.531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1.504 公克)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77.94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1.189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1.525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1.495 公克) │ │ ├─┼──────┼─────────────┤ │ │5 │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76.11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1.187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1.560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1.531 公克) │ │ ├─┼──────┼─────────────┤ │ │6 │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78.06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1.106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1.417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1.387 公克) │ │ ├─┼──────┼─────────────┤ │ │7 │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77.23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1.123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1.454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1.424 公克) │ │ ├─┼──────┼─────────────┤ │ │8 │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0.16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1.157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1.443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1.410 公克) │ │ ├─┼──────┼─────────────┤ │ │9 │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74.85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60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81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460 公克) │ │ ├─┼──────┼─────────────┤ │ │10│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77.73%,檢驗 │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61公克, │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64公克、檢驗 │ │ │ │ │後淨重0.442公克) │ │ ├─┼──────┼─────────────┤ │ │11│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78.02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46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44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417 公克) │ │ ├─┼──────┼─────────────┤ │ │12│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9.65%,檢驗 │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70公克, │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13公克、檢驗 │ │ │ │ │後淨重0.385公克) │ │ ├─┼──────┼─────────────┤ │ │13│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4.66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413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88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456 公克) │ │ ├─┼──────┼─────────────┤ │ │14│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3.95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31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394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66 公克) │ │ ├─┼──────┼─────────────┤ │ │15│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5.64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96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62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434 公克) │ │ ├─┼──────┼─────────────┤ │ │16│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4.63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094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111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067 公克) │ │ ├─┼──────┼─────────────┤ │ │17│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3.47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31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397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68 公克) │ │ ├─┼──────┼─────────────┤ │ │18│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7.43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71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24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403 公克) │ │ ├─┼──────┼─────────────┤ │ │19│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3.29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24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389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68 公克) │ │ ├─┼──────┼─────────────┤ │ │20│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7.65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38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386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64 公克) │ │ ├─┼──────┼─────────────┤ │ │21│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8.34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53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00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73 公克) │ │ ├─┼──────┼─────────────┤ │ │22│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3.27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34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01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72 公克) │ │ ├─┼──────┼─────────────┤ │ │23│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90.10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172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191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169 公克) │ │ ├─┼──────┼─────────────┤ │ │24│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3.37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108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129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107 公克) │ │ ├─┼──────┼─────────────┤ │ │25│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1.31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298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367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35 公克) │ │ ├─┼──────┼─────────────┤ │ │26│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2.96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083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100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078 公克) │ │ ├─┼──────┼─────────────┤ │ │27│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79.70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070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088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050 公克) │ │ ├─┼──────┼─────────────┤ │ │28│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4.20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78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49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419 公克) │ │ ├─┼──────┼─────────────┤ │ │29│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4.91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21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378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48 公克) │ │ ├─┼──────┼─────────────┤ │ │30│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2.04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82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66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444 公克) │ │ ├─┼──────┼─────────────┤ │ │31│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2.18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093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113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087 公克) │ │ ├─┼──────┼─────────────┤ │ │32│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93.54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201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215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192 公克) │ │ ├─┼──────┼─────────────┤ │ │33│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79.50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08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387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57 公克) │ │ ├─┼──────┼─────────────┤ │ │34│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90.49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176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194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173 公克) │ │ ├─┼──────┼─────────────┤ │ │35│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9.36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088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098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078 公克) │ │ ├─┼──────┼─────────────┤ │ │36│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4.39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154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182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154 公克) │ │ ├─┼──────┼─────────────┤ │ │37│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3.35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158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190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169 公克) │ │ ├─┼──────┼─────────────┤ │ │38│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1.65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072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088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055 公克) │ │ ├─┼──────┼─────────────┤ │ │39│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92.06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153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166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133 公克) │ │ ├─┼──────┼─────────────┤ │ │40│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92.51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099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107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082 公克) │ │ ├─┼──────┼─────────────┤ │ │41│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2.04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290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353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26 公克) │ │ ├─┼──────┼─────────────┤ │ │42│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5.70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096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112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083 公克) │ │ ├─┼──────┼─────────────┤ │ │43│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6.29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98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61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434 公克) │ │ ├─┼──────┼─────────────┤ │ │44│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0.84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30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08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69 公克) │ │ ├─┼──────┼─────────────┤ │ │45│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2.94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190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229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205 公克) │ │ ├─┼──────┼─────────────┤ │ │46│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2.15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175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213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173 公克) │ │ ├─┼──────┼─────────────┤ │ │47│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6.14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345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401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366 公克) │ │ ├─┼──────┼─────────────┤ │ │48│第二級毒品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基安非他命壹│成分(純度約82.34 %,檢驗│ │ │ │包(含包裝袋│前總純質淨重約0.177 公克,│ │ │ │壹只) │檢驗前淨重0.215 公克、檢驗│ │ │ │ │後淨重0.185 公克) │ │ ├─┼──────┼─────────────┼───────────┤ │49│電子磅秤參臺│無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 │ │ │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 │50│分裝袋壹大包│無 │同上。 │ ├─┼──────┼─────────────┼───────────┤ │51│金色手機1 支│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毋庸宣告沒收。 │ ├─┼──────┼─────────────┼───────────┤ │52│粉紅色手機1 │無 │同上。 │ │ │支 │ │ │ ├─┼──────┼─────────────┼───────────┤ │53│現金新臺幣28│無 │同上。 │ │ │萬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