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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莊崑山惠光霞陳明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慈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慈憶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慈憶因侵占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2 與其餘各罪雖分別係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其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本院卷第9 頁)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其請求而為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附表所示各係施用第二級毒品、業務侵占罪暨犯罪實施時間等諸般情狀,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故受刑人所犯編號1 、3 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
│號│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陸│107 年11月│本院108 年度原│108.10.8│本院108 年度原│108.10.8│    │
│  │級毒品  │月        │28日12時7 │上易字第18號  │        │上易字第18號  │        │    │
│  │        │          │分回溯120 │              │        │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    │
│2 │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柒│108.6.12  │本院109 年度原│109.8.12│本院109 年度原│109.8.12│    │
│  │        │月        │          │上易字第9號   │        │上易字第9號   │        │    │
├─┼────┼─────┼─────┼───────┼────┼───────┼────┤    │
│3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肆│108.9.2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級毒品  │月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8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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