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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中和林柏壽陳松檀

上訴人
即被告
薛兆甫
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理由欄所載文字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正更,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院前揭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560號移送併辦應一併審理等語,經對照判決全文及附件所載,顯係應退由原檢察官卓辦之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及附表所示。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應更正 之內容 四、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988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780號、第1319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560號移送併辦之事實,各與本案經起訴之部分事實相同,自應一併審理、判決,併此敘明。 四、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988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780號、第13199號移送併辦之事實,各與本案經起訴之部分事實相同,自應一併審理、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560號移送併辦之事實,尚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無從併辦,應退回原檢察官另行卓辦,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9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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